食品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释疑

[知识] 时间:2024-01-23 16:16:4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72次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退一赔十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1月30日)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食品统一裁判规则,知假最高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买假消费者理性维权,布典保护食品安全。型案此次发布的例释典型案例明确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行为,人民法院坚持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退一赔十首要价值取向。

  法院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纠纷首要价值取向

       假冒伪劣食品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食品生命安全。知假最高本次发布的买假典型案例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明确,布典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型案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案情显示,例释郭某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退一赔十并支付货款11160元。6天后,郭某再次购买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0937元。后郭某怀疑其购买的白酒为假酒,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某白酒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郭某起诉某经营部,要求退还购酒款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郭某购买白酒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其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某经营部退还郭某货款22097元并支付郭某赔偿金220970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本案是判决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违法经营者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利,保护了诚信的经营者,营造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有利于遏制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明确,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案情显示,2020年12月,刘某在某鹿业公司购买了鹿胎膏和鹿鞭膏,支付3680元;次年1月,刘某再次购买产品,支付7000元。上述鹿胎膏、鹿鞭膏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主要成分、储存方式、保质期、净含量,但未标注生产厂址、厂名、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刘某遂以此为由起诉请求某鹿业公司返还鹿胎膏和鹿鞭膏价款10680元并支付106800元赔偿金等。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鹿胎膏和鹿鞭膏属于预包装食品,在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属于标签缺乏基本信息,而非标签瑕疵。本案刘某购买鹿胎膏和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其有权请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判决某鹿业公司向刘某返还价款1068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068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食品安全不容有万分之一的风险,有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造成的危害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因此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条件,而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条件。本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标签非小事,经营者在销售食品的时候,应当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具有这些信息进行审查。如果销售缺乏这些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支持生活消费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实践中有的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存在不同认识。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既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保护“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也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生活中,有人利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提高惩罚性赔偿金计算的基数,达到大额索赔的目的,让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这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不相符的。那么本次发布的案例就明确,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主张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是支持的,那么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之外,主张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次发布的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沙某在网店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签收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先后三次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总价款4176元,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1760元。

       审理法院认为,沙某首单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就该部分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但是,沙某在收到首单饼干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购同款饼干,加购数量共计200盒。综合考量案涉饼干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沙某的加购行为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对其就加购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支持,故判决支持沙某就首单购买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本案具有典型性,购买人先少量购买食品,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多次大量加购相同食品,向经营者高额索赔。本案中加购部分达到200盒饼干,超出了生活消费需要,对加购部分没有支持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既保护了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又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本次发布的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显示,张某接连两天在被告处分别购买6枚和40枚刚过保质期的熟散装咸鸭蛋,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6次,由经营者分别开具46张购物小票。张某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解未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并由原告退还被告46枚咸鸭蛋;由被告按照每枚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赔偿原告1012元;原告返还被告熟散装咸鸭蛋46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本案张某利用食品安全法关于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将46枚咸鸭蛋分46次结算,主张每次结算赔偿1000元,这明显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费行为的范畴。人民法院坚持在合理生活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的赔偿请求,46枚咸鸭蛋没超出生活消费需要,故以46枚咸鸭蛋的总价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彰显了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

       谢勇法官认为,“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治住“知假买假”,根源还是治住“假”、治住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惩罚性赔偿它只是治理食品市场的一个手段,我们还有公益诉讼,我们还有行政处罚,还有刑法,那么人民法院也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与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通力合作,形成法治的合力,共同来治理食品市场,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的食品。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李明)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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