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选会”发新闻稿 确认王浩宇被罢免

[焦点] 时间:2024-04-30 13:18:3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91次
成功罢免王浩宇,中选会罢免总部负责人喜极而泣。台湾(中评社 黄文杰摄)
  中评社台北1月16日电/台湾“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新闻稿,发新公布桃园市议会第2届第7选举区议员王浩宇罢免案投票结果。闻稿王浩王浩宇被罢免成功。宇被  “中选会”指出,罢免桃园市议会第2届第7选举区议员王浩宇罢免案投票人总数为32万7,中选会758人,台湾投票人数为9万2,发新226  人,闻稿王浩投票率为28.14%,宇被有效票为9万1,罢免710票,中选会其中同意罢免票数为8万4,台湾582票,发新占92.23 %;不同意罢免票数7,128票,占7.77%,无效票为516票,罢免案投票结果,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投票结果为通过。  “中选会”新闻稿指出,桃园市议会第2届第7选举区议员王浩宇罢免案,于本(16)日举行投票,根据桃园市选举委员会开票统计结果,投票结果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该罢免案投票结果为通过,“中央选举委员会”将于22日举行委员会议审查该罢免案投票结果。  “中选会”表示,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1条第1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51条规定,“直辖市”议员罢免案投票结果,应由该会审查,并于投票完毕7日内公告罢免投票结果。又依同法第90条规定,罢免案投票结果,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为通过。  “中选会”说明,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1条第1项、第92条第1项规定,罢免案通过者,被罢免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职务;被罢免人自解除职务之日起,4年内不得为同一公职人员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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