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分期业务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

[娱乐] 时间:2024-04-29 18:29:3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7次

  中国银保监会12月16日在其官方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银保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指出,监会金融机构在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方面:

  【业务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拟规为客户办理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定银对分低还审批等环节,行业以简明易懂方式充分披露分期业务性质、期业办理程序、供最潜在风险和违约责任等,款额并由客户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服务方式确认知晓。应当与客户就每笔分期业务单独签订合同(协议),银保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者捆绑签订。监会金融机构信用卡分期资金需划转至客户本人账户的拟规,应当划转至除信用卡之外的定银对分低还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预借现金业务进行额度和期限管理。行业

  【禁止性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期业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不得对分期业务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不得仅提供或者默认勾选一次性收取全额分期利息的选项。

  【额度与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设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息费披露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息费收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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