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死刑复核案主审法官: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知识] 时间:2024-05-03 02:35:2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32次

  12月11日中午12点半,林森论罪林森浩的浩死核案父亲、叔叔等三位家属进入上海二中院,刑复等待见林森浩最后一面。主审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法官备受社会关注的应当依法“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1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据悉,判处行刑之前,死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林森论罪11日下午,浩死核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刑复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主审

  12月11日,法官就备受关注的应当依法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死刑复核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判处主审法官接受了记者专访,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记: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复核审理过程。

  答:我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死刑复核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赴当地看守所讯问了林森浩,听取了林森浩委托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了相关的专业咨询。在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了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复核过程中,林森浩及其亲属曾数次申请另行委托辩护律师,我院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均作出同意申请的决定,并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权等各项权利予以充分保障。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林森浩执行了死刑。

记: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

  答: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殁年27岁)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耳鼻咽喉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二人同住上海市东安路130号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号宿舍楼421室(以下简称“421室”)。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林森浩与黄洋就读的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

  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

  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

  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4年7月16日, 四川荣县,受害人黄洋父亲黄国强在清洁儿子的墓碑。

  记:本案复核过程中,辩护律师曾经提出了一些辩护意见。对于这些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审查及判断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高度重视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将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作为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内容予以对待。就辩护律师在本案中提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于其中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合议庭也向有关机构分别进行了咨询或核实。我也愿意借此机会对相关问题作一些说明。

  第一,辩护律师提出,饮水桶内水样、黄洋尿样和饮水杯均是黄洋的同学自行提取,检材有被污染可能。我院审查认为,黄洋的同学提取上述物证时,该案件尚未进入侦查程序,亦未确定性质,属于为治疗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向鉴定机构提取上述检材,程序并无不当。原始检材的提取人均为医学专业研究生,具备无菌操作知识,所使用的提取器材亦是由医生提供的无菌器材,且在提取过程中操作规范。检材受到污染一说缺乏客观依据。后由公安人员提取的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亦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也可佐证由黄洋的同学所提取的原始检材未受到污染。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二,辩护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司鉴所”)开始对黄洋尿样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物鉴中心”)却在从司鉴所调取的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两家鉴定机构对黄洋尿样的检验结果相互矛盾。我院审查认为,物鉴中心从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与林森浩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后黄洋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且司鉴所相关鉴定人员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已对前后两次检验结果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该证言经一审当庭质证,一、二审法院均予采信。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三,辩护律师提出,黄洋摄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难以达到致死量。黄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亚硝胺的影响外,无法排除黄洋可能死于药物过敏、药物性肝损伤和药物性肾损伤叠加因素的合理怀疑。我院审查认为,关于致死量的问题,辩护律师的意见缺乏客观依据。林森浩此前曾做过医学动物试验,明知确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证据已经足以证实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杀人行为与黄洋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另外,为慎重起见,受检察机关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多名专家,在重新尸检、组织器官检验、组织病理学检查和全面查阅治疗记录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并明确排除了医疗过程中存在不当用药等因素的可能。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二甲基亚硝胺结构式

  记: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什么?

  答: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以公民生命权利为犯罪客体的严重犯罪。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根据我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林森浩在案发前一年多做医学动物实验时,使用过二甲基亚硝胺,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林森浩为泄愤,有预谋、有计划地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黄洋接水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医院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有意延误对被害人救治,其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严格依法作出是否核准被告人死刑的裁定。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刑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林森浩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案件回顾:林森浩投毒案始末

  2013年的4月,对于黄洋来说,本来是阳光明媚的日子,他将参加博士研究生复试,因为之前,黄洋已经参加了初试并顺利通过。黄洋的专业成绩不仅受到同学的认可,导师对他也是赞誉有加。但一杯饮用水,改变了黄洋的整个生命轨迹。

  4月1日清晨,黄洋早早地就起了床,按照他的日程表,应该会前往图书馆为他的论文润色。黄洋打开寝室的饮水机,喝了一小杯水,黄洋的同学称,也许是觉得水过了期,他随后就把饮水机里的水倒掉,并把水桶清理干净,他不想寝室里的其他人也喝到这“过期”的水。黄洋的寝室里,共住着三个人,他们都来自不同的地方:一个是上海本地人,一个是来自广东的林森浩,还有就是黄洋自己,来自四川。

  把水桶清理干净后,黄洋离开宿舍,准备开始自己一天的忙碌生活,这时的他,并没有感到什么异常。几个小时后,黄洋才感觉到恶心,并且开始呕吐,身体也越来越热。

  4月11日,警方接到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后介入调查,警方在饮水机弯管的残余饮用水中,找到少量N-二甲基亚硝胺,这是一种有毒物质,具有强肝脏毒性。

  经警方调查,投毒者正是黄洋的同窗室友林森浩。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刑事拘留。

  4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

  2013年11月27日,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林森浩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森浩投毒案于2014年12月8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林森浩投放毒物的动机、被害人黄洋的死因、所投毒物是否为二甲基亚硝胺成为辩论焦点。

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现场

  二审中,上诉人林森浩坚称自己没有杀人故意,投毒行为是愚人节的恶作剧。

  对于被害人因中毒致死的死亡鉴定结论,二审辩护律师请出了专家证人,对这一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提出了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的质证意见。检方鉴定人员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都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

  对于所投毒物是否为“二甲基亚硝胺”,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提出,林森浩获得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且放置多年,毒性不致死。而检方则出具三份质谱图比对证明毒物是二甲基亚硝胺。

  当天庭审持续了13个小时,控辩双方围绕以上几个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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