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用作网约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赔吗?

[探索] 时间:2024-05-02 03:02:4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77次

  本报讯(记者何春晓通讯员陈小芬李缘缘)“我买的将元电子书,和别人分享算侵权吗?”网络上提出这样问题的电书电子书爱好者不在少数。厦门一网友林某将9.99元购买的上传电子书上传到网络图书馆,结果成了被告,网络被索赔20万余元。被判日前,赔万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将元判决林某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电书

  2014年,上传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某网络小说的网络作者授权,独家享有这本网络小说的被判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赔万要求赔偿的将元权利。发现林某未经授权,电书擅自将小说发布到某网络图书馆,上传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后,该公司要求林某停止侵权,删除上传的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余元。

  林某认为这是他花钱购买的电子书,来源合法,属于个人虚拟财产,有权决定这本书如何使用。电子书和其他商品一样,既然购买了,就可以出借和转让。他把电子书上传到涉案的网络图书馆,根据设置无法多人同时阅读,作品使用的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固定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小说传到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子书作为一种新形式作品,它的传播和复制都更加便捷,与传统印刷条件下截然不同。本案中,所谓的网络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而是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免费使用数字作品的条件。

  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网络分享信息需防范侵权风险

  “传统图书馆,一本书放在里面,一人借走后他人就不能再借,流通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但在网络平台上,电子书只需点一下立刻就有了第二个拷贝,这种作品的对象还有管理方式,都满足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林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法官介绍说,在该起案件中,即使网络图书馆设定电子书的流转方式,限制同一电子书无法同时被多人阅读,但对象仍是互联网上的“不特定公众”,限定阅读的期限届满后还会流转,仍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把电子书放到网络上,让不确定的人在某一段时间内可以获得作品,就构成了侵权。如果对于这种拷贝复制的行为不加限制,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

  如今,很多人已经习惯了一键转发,分享共用信息。对此,法官提醒,他人的作品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在使用的时候,首先应当经过允许或支付一定报酬。公众号、网站或微博等经营主体,是带有向公众传播性质的平台,随意转载他人的文章、图片或音乐等,未经允许,就可能构成信息网络权的侵权行为。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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