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毒品治理新思路 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

[百科] 时间:2024-04-28 14:31:2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88次

《厦门经济特区禁毒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10月24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探索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毒品《规定》将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工作以特区立法的治理治新形式予以规范,标志着厦门毒品治理现代化法治水平迈入了一个崭新的新思阶段。

据悉,建社《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格局严格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工作意见和现行法律法规,探索充分借鉴外地先进做法,毒品经过反复调研论证、治理治新征求意见等工作,新思先后修订30余稿,建社并作出相应修改完善。格局《规定》立足系统思维,探索秉持预防为主、毒品综合施策的治理治新治理理念,落实毒品“种、制、贩、吸”全链条禁止的总体工作方针,确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优化政府部门职权划分,提升工作合力;明确政府、社会、个人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以法治方式夯实我市毒品治理的新理念新举措。

亮点一:治理体系更加完善  “小切口”立法实现毒品问题“大治理”

《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不再重复,侧重于在现有禁毒法律规范体系内,结合厦门地方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创新,充分体现出先进理念、地方特色、问题导向、固化经验、探索创新、细化上位法等6大特点。针对当前制约禁毒工作深入推进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探索毒品治理新举措、新办法、新思路,健全禁毒工作体制机制,为毒品治理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亮点二:协同共治更加突显   发挥厦门禁毒区位优势

针对毒品治理工作具有覆盖面广、流动性强、环节众多等特点,《规定》突出社会共治,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事项委托、购买服务、提供场所或者资金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戒毒康复、心理干预、就业技能培训等禁毒有关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参与毒品治理相关工作。

亮点三:宣教体系更加健全   禁毒教育基础设施免费开放

为进一步推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的建立健全,加强宣传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按照规定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禁毒主题公园、禁毒宣教室等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扩大禁毒宣传教育覆盖面。”同时,为充分利用重要节点强化禁毒宣传,《规定》还要求“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开展常态化禁毒宣传教育,在虎门销烟纪念日和国际禁毒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亮点四:监管责任更加明确   率先对未列管物质进行监测预警

《规定》明确了监管责任,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制毒物品专项督查、可疑交易实地核查、制毒原料来源倒查,定期开展制毒物品清理整顿和新精神活性物质专项治理。《规定》还在全省率先提出“对尚未列入管制目录,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市禁毒委员会应当统筹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禁毒监控物质清单,加强监测和预警”,填补了现有毒品监管体系的漏洞,并将即时配送行业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其对涉毒可疑情况的报告与配合处置的义务,解决了目前即时配送服务方面的监管真空。

亮点五:戒毒管理更加科学   自愿戒毒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

《规定》在创新戒毒管理与服务方式上,明确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实行风险分类评估管理制度,并对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对连续三年被评估为低风险的人员,可以不再采取动态管控措施。为确保吸毒成瘾自愿戒毒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规定》要求区禁毒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自愿戒毒人员生活状况调查,协调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医疗救助、生活保障、就业扶持、心理辅导等帮扶措施,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下一步,厦门市禁毒办将与厦门大学法学院深度合作,联合成立禁毒普法宣讲团,制作标准课件,采取线上与线下、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基层民警、社工组织、广大群众和管理相对人举办毒品治理专题讲座培训,加强《规定》的贯彻落实和普法宣传。同时,厦门市禁毒办还将印制一批法规文本分发至各区禁毒办、成员单位,并设计张贴一系列禁毒立法主题宣传海报,在全市范围深入组织开展普法宣法,在社会面大力营造浓厚氛围。(王秀华 厦公宣)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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