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捐献器官致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超48小时,人社局不认工伤,住建局起诉

[综合] 时间:2024-04-29 21:57:0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59次
本报讯 (记者卢越)员工被确诊脑死亡后,员工院出因医院行捐献器官手术、捐献具死局不建局导致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超48小时而不被认定为工伤,器官起诉法院依法纠正了不认定工伤的致医不合理决定。8月2日,亡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明超披露了这一案例,人社认工指出不能使社会公益之举受挫,伤住引导群众向善向上。员工院出

戴某某生前系云南省临沧市住建局聘请的捐献具死局不建局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到云南省永德县参与脱贫攻坚。器官起诉2019年9月3日8时40分,致医戴某某被同事发现昏迷在房间后随即被送医救治,亡证9月4日23时20分被医院确诊脑死亡。明超戴某某家属决定人体器官捐献。人社认工9月5日14时30分,医院对戴某某行脏器取出手术,完成器官捐献。同日15时28分,临沧市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宣告戴某某死亡。

9月16日,临沧市住建局向临沧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临沧市人社局认为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判断,戴某某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临沧市住建局提起诉讼。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人体器官捐献情形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适用,应当以诊疗机构确认的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时间。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人社局提起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权益,引导人民向善向上,法律适用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当事人自身的善举而使其失去本应获得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使社会公益之举受挫。在人体器官捐献的情况下,以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诊断证明认定戴某某的死亡时间,不仅符合法律规定和医学伦理,也更能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倡导公民敬业奉献、存善心、行善举。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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