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

[探索] 时间:2024-04-30 03:42:0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88次

  记者4月23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境外教育机构教育部联合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部海系统设计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南省基本规则。

  据介绍,人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是政府自由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之外的新探索。与既有的联合中外合作办学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高等港办一是海南举办主体,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贸易不需要中方教育机构共同参与举办,学暂行规但中国境内外的教育境外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提供土地、校舍、部海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南省二是人民办学层次,办学机构限于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政府自由确有必要的可实施专科教育。三是学校治理,在决策机构人员构成、招生、教学、学术治理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所设立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办学机构除了享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规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优惠政策。规定同时强调,办学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办学机构作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法人,要接受中国法律的监管。

  (记者 施雨岑)

(责任编辑:时尚)

    相关内容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