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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格式条款 推动网络平台有序发展

[焦点] 时间:2024-05-07 16:49:5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79次

  如何处理好互联网平台和不特定网络用户的规范格式利益关系、坚持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并重的条款推动治理理念,是网络司法裁判需要予以关注的重点问题。

  互联网环境下格式条款的平台广泛铺陈,使传统个别磋商范式下的有序合同自由、意思自治面临挑战,发展用户与平台这一对越来越常见的规范格式新兴关系主体间的纠纷日益增多。互联网平台与格式条款的条款推动深度结合,为数字社会带来了相较于传统工业经济截然不同的网络生产效益,而互联网格式条款的平台规范化决定了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质量,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有序数字交易的市场秩序。互联网格式条款内容的发展开放性和行业应用的同质化,使个案裁判结果产生引发市场“蝴蝶效应”式交易结构变化的规范格式效果,因此,条款推动如何处理好互联网平台和不特定网络用户的网络利益关系、坚持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并重的治理理念,是司法裁判需要予以关注的重点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进行集中规范,增设了“合理性”审查标准,赋予了该条款发挥“一般条款”作用的制度功能,为控制和防止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造成相对方利益减损提供了制度安排。但其仍多聚焦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抽象性、开放性标准的适用,未对“合理性”提供具体的识别评价标准。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将增加法院裁判的不确定性和不统一性,从而增加互联网新型交易关系的不稳定性。

  对此,有必要针对互联网平台格式条款实际应用情况及特点,重点围绕“不合理”的权利失衡条款的适用问题,对自由裁量因素进行步骤化归纳,以推动内容控制规则的精准化适用。例如,根据合同性质确认双方责任及主要权利;根据合同双方的交涉能力衡量合同自由程度;根据合同双方的权责分配考量合理化程度;根据合同双方的权责分配考量合理化程度等。

  另外,作为网络经济时代先进生产力代表的互联网平台,也要自觉强化格式条款的合规管理。一是强化对用户权益的基础保障。尤其是在制定涉用户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时,应当更加关注条款普适性,更加尊重平台用户体验,提高相关条款的说明、解释标准,确保用户拥有正式、充分、完整了解条款内容的机会及途径。二是设置合理的合同同意和退出机制。例如,对于涉及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及披露的内容条款,必须经用户明示同意;对于降低服务标准、增加用户风险或超出用户合理预期的内容变更,应当为用户提供自由、无成本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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