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开征求完善四川省救助制度的意见

[探索] 时间:2024-04-30 19:48:0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16次

原标题:四川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开征求完善四川省救助制度的川省川省意见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10日讯(记者 乔永祯 胡旭阳)记者从四川省民政厅了解到,为完善四川省救助制度,民政四川省民政厅发布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公开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据悉,征求制度此次四川省民政厅发布公告,完善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救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川省川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基础性、民政兜底性作用,公开着力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征求制度推动形成健康可持续的完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长效机制。

四川省民政厅在前期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专题调研基础上,救助代拟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川省川省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先后召开省级部门座谈会2次、民政市州座谈会2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历经多次修改,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8日(30天)。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来信来函请注明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长远

联系地址: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15号

邮编:610061

电话:028-84423099

邮箱:[email protected]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化脱贫攻坚成果,着力解决相对贫困问题,推动形成健康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民生改善、脱贫攻坚和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着力解决社会救助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更有保障,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

(二)工作目标。用2年左右时间,推动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具有四川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依托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建设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和解决城乡相对贫困问题的救助工作体系。到2025年,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推动建设覆盖全省、高效便捷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机制,加快形成更加统筹有效、梯度有序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供更加丰富多元、水平适度、规范透明、饱含温度的社会救助服务。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对象,采取综合保障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及时将因重大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及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工作衔接,保障好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家庭及人员的基本生活。完善收入较低、支出较大、容易致贫返贫家庭及人员的监测预警和救助帮扶机制,健全按户施保和“单人保”认定政策。对已脱贫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2.完善特困救助供养制度。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综合考虑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研究制定全省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最低指导标准。

3.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支出较大,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困难家庭以及非自然灾害突发应急状态下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的临时遇困人员,及时实施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研究制定跨区域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市(州)级救助管理机构为主、县(市、区)级救助管理机构联动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统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落实“救急难”兜底保障,对特殊困难家庭增发一定金额的救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于重大突发应急状态下的特殊生活困难,可简化手续,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必要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4.强化受灾人员救助。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统筹实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二)统筹专项救助保障

5.强化就业救助。优先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帮助社会救助对象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采取公益性岗位促进其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实施社会救助与鼓励就业创业联动,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6.强化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7.强化医疗救助。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转诊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全面落实救助对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疾病应急救助,优化经办流程,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8.强化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推动落实差异化救助补助政策,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施住房救助,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帮扶。(三)加强关爱帮扶服务

9.加大困难残疾人帮扶力度。完善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促进政策,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重点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探索建立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推进实施兜底保障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和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建立健全资金来源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帮助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料困难。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10.加大困难老年人帮扶力度。加强留守老人关爱,对留守老人及散居特困人员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生活不能自理的散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尽最大努力实现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愿住尽住”。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社会救助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11.加大未成年人帮扶力度。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按规定纳入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建立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落实定期探访制度,细化关爱保护帮扶措施,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

12.加大其他救助帮扶力度。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全面实施“惠民殡葬”政策,采取减免费用或提供补贴等方式做好政策范围内的基本殡葬服务,推进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做好困难职工、困难妇女救助帮扶工作。

(四)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3.发展慈善事业。支持慈善组织发展,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动员引导慈善组织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帮扶项目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14.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发展培育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工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15.促进志愿服务发展。加强志愿服务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制度建设,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

16.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将社会救助服务中的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纳入购买范围,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支出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3%。

(五)创新社会救助机制

17.探索建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依托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整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系统,推动建立“一门受理、一网通办”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按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依托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推行社会救助全程网上办理,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民政部门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成员纳税记录、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户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18.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低保标准,省级制定低限指导标准。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优化简化申报流程,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逐步取消或精简相关证明材料。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能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掌握并出具核对报告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探索建立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受理、审核、确认全链条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切实理顺村(社区)组织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职责。推动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率先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12349”民政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省联通。

19.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在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区域协作,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有序推进急难发生地受理、审批临时生活救助。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根据实际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

20.加强救助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明确社会救助工作指南、经办程序和服务标准,加强公开公示和监督监管。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全面推行电子签章系统和救助档案无纸化,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全流程网上办理,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基层经办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建立监测通报制度。加强社会救助诚信信息运用,将恶意失信申请人信息记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是完善城乡基层治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依法依规成立党政领导任召集人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进一步健全落实省级统筹、市县负责、乡镇(街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职责,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人员救助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专项救助工作。扶贫开发部门要加强致贫返贫人员动态监测预警,协同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管理绩效好、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人行、银保监、证监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数据信息共享和比对核查工作。重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和工作宣传,传递党的温暖,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

(二)强化基层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统筹研究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加强市(州)和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队伍建设,针对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规模扩大、社会救助对象相应集中的新情况,配足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依据各类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等对象人数,按每500名救助对象至少配备1名以上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建设。促进基层党建与社会救助融合发展,将救助服务纳入村级民事代办范畴,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中心村、集镇村和城乡社区整合建立救助服务站(点),落实至少1名以上的社会救助协理员,做到急难个案早发现、早救助、早见效。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讯费用和薪资待遇。

(三)加强监督问责。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监督检查,对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问责。加强对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制约,对因重视不够、救助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在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行为,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容错免责工作机制,对于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完善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无意过失,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等情形,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记者 乔永祯 胡旭阳)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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