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不算加班”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招致质疑

[热点] 时间:2024-04-30 13:22:5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45次

  自愿加班是自愿支付致质否有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辽宁省人社厅12333给了明确答复: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如果员工的加班加班加班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不算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用人疑加班记录,而只是单位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无须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费招(12月13日《华商晨报》)

  其实,自愿支付致质对于“自愿加班不算是加班加班加班加班”的回复,没必要把它无限放大。不算一是用人疑,这是单位政府平台热线的回复,一定是无须建立在相关规则依据基础上;二是,就加班本身论,费招没得到领导或老板认定的自愿支付致质“自愿加班”不可能申请到加班费,这也是常识,否则,因工作积极性差、工作效率低导致的加班,很可能只会占用单位更多的资源。

  “自愿加班不算是加班”招来如此之多的质疑,原因在于许多弱势的劳动者、打工者很容易“被自愿”。在工资集体协商迟迟不能实施,职工与老板根本不在一个对话平台上的语境里,只存在这样的事实——要么自愿加班,要么申请加班费就无异于主动辞职。而且,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如何拿到符合加班强度的相应工资补偿,确是一大难题。

  需要明确的是,加班问题不是小事,得到加班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意味着超出时间便是“加班”。而关于加班的报酬,《劳动法》也给予了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工作而不能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工作的,都分别需要支付150%到300%的报酬。

  关于“自愿加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防止“被自愿”,核心问题在于维权。在法治化社会里,约束老板的权力与维护职工的权利,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对此,社会各个方面都需要共同努力:劳动保障部门要硬起腰板来,要真正成为为劳动者服务的部门;工会组织也应该真正成为职工的维权组织,而不应该仅仅是发发节日福利、组织文体活动;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更要增强,对遇到索要加班费就遭到辞退现象必须拿起法律武器。

  王传涛(山东教师)

原标题:“自愿加班不算加班”的维权困境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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