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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结算多次少扫码按盗窃罪入刑

[焦点] 时间:2024-05-01 01:34:2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34次

原标题:自助结算多次少扫码按盗窃罪入刑

案件回放

孔某、自助罪入樊某夫妇二人每周要到超市采购生活用品。结算一次,多次盗窃采购结束后,少扫孔某对樊某说,码按有一部分商品没有扫码就被其成功带出超市,自助罪入省了不少钱。结算樊某也认为这是多次盗窃个不错的省钱方法。此后一个多月间,少扫孔某和樊某共同在该超市通过在自助结算机少扫码的码按方式盗窃各类生活物品5次,共价值2000余元。自助罪入二人后被超市发现。结算鉴于他们有自首、多次盗窃认罪认罚、少扫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码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孔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樊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

很多超市近年来采用自助结算机,方便顾客自行结算,但由此也产生了不少通过不扫码或者少扫码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的刑事案件。

此类案件大多是短时间内连续多次对超市物品实施盗窃,每次盗窃金额较少,累计盗窃金额大多仍不足本市规定的2000元入罪标准,但根据刑法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等几种情形虽然盗窃金额达不到较大的标准,仍需按照盗窃定罪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

自助结算并不意味着无人监督,自助机器也不是监管盲区。对于如何确定被盗物品及价值,侦查机关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将哪些商品带至自助结算机前,哪些商品刷码付款,又有哪些只是虚晃一枪或是直接装入购物袋中,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被盗超市提供的丢失物品清单,便可查清犯罪嫌疑人盗窃的具体物品。由于被盗物品均为超市在售商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盗物品的有效价格证明可以作为认定盗窃数额的依据。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在量刑时会先根据被告人盗窃的次数、盗窃金额确定基准刑期,再结合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是否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超市经济损失情况、是否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期,根据具体案情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法官提醒大家,使用自助设备需要自觉遵守规范,勿以恶小而为之,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切不可为了贪一时之利,触碰法律的底线。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宋素娟 杜学禄)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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