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昆明市富民县“4·0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曝光警示录

[焦点] 时间:2024-04-30 11:23:5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73次

  2020年4月9日·09昆明市富民县境内昆雪线(昆明-轿子雪山公路)发生一起3人死亡,深刻事故事故市富事故1人受伤的汲取教训较大交通警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有效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轿子雪山旅游专线富民县段“4·0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遏制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发生现将事故深度调查及追责情况曝光警示如下:

事故现场。警方供图

  一、民县事故调查情况

  2020年4月8日,道路熊某某驾驶云DXX274号自卸货车(该车车身后部未见反光标识及标志板、曝光未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09各桥的深刻事故事故市富事故钢板弹簧均进行了加装、货箱内部尺寸的汲取教训较大交通警示高度尺寸进行了改装)载砂石料,超载率为359.1%,有效由寻甸县鸡街镇出发,遏制欲驶往昆明市。4月9日0时30分许,熊某某驾车行驶至昆雪线K46+400M处时车辆发生故障,熊某某将车辆停放于车行道内(待修理),并在车后部19.5米处摆放三角警告牌和锥筒。4月9日21时15分许,蒋某某驾驶云AXX9MB号小型轿车,载3人以约73公里/小时(事故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云DXX274号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蒋某某所驾车辆车头前部右侧与云DXX274号车车尾部左侧相撞,造成3名乘车人死亡,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熊某某驾驶严重超载且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云DXX274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按规定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未报警;蒋某某驾驶云AXX9MB号小型轿车以约73公里/小时(事故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云DXX274号车所有人马某某对车辆维修保养不到位,导致车辆上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停放于路上,并非法改装车辆,安排驾驶人熊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从事道路运输。相关公路部门,发现云DXX274号车因故障停放于事故路段,并且有砂石料泼洒及油污污染路面,存在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未及时通报路政部门及交管部门,导致未能及时有效处置。公安交管部门,未严格执行轿子雪山旅游专线巡逻工作,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存在的道路安全隐患。货运源头单位,对砂石料运输车辆装载环节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防止超载装运的管理办法及措施。

事故现场。警方供图

  三、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

  (一)肇事驾驶人熊某某、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富民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对熊某某、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存在日常监管不到位、路面管控力量薄弱、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等问题,未严格执行轿子雪山旅游专线巡逻工作,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存在的道路安全隐患,造成此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管副大队长张某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款庄中队中队长金某某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干管权限,由富民县纪委县监委按规定处理。

  (三)寻甸县鸡街镇对货运源头单位超载行为监管不力、巡查不到位,导致云DXX274号车超载359.1%上路行驶。鸡街镇党委宣传委员李某某作为分管公路路政管理的分管领导,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监管的文件不学习、不贯彻,未积极组织下属部门认真履行货运装载源头治超工作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公路路政管理所所长杜某某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干管权限,由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按规定处理。

  (四)轿子雪山旅游专线富民段货运治超工作由昆明公路局富民公路分局负责。该局存在查处货运车辆超载履职不到位、对停放于道路内的故障车辆处置不合理、履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到位等问题。市纪委市监委已按程序移交省纪委省监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处理。

  (五)寻甸县南海林发砂石场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装货、过磅、开单等多个环节把关不严,由寻甸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依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警示教育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各级各部门、广大交通参与者务必深刻汲取昆明市富民县“4·0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惩前毖后,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交通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升法治意识、安全意识,严禁超载、超限运输;严禁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同时,在驾车上道路行驶时,严禁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尤其是夜间驾驶车辆上道路时应当集中精力、降速慢行。

  (二)有关部门应制定联动整治交通违法机制,依托超限检测站、交警执法站(临时执勤点)、农村劝导站,常态化、高频次开展联合整治,履职尽责,管出秩序、管出规矩,管出安全。

  (三)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应当遵循“人撤离、车靠边、即报警”的处理原则,并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供稿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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