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民官司败诉发现请了假律师 涟水司法局:这事不归我们管

[百科] 时间:2024-05-02 20:16:1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17次

  遭遇官司找律师,淮安不想却找了一个假律师。市民司法前段时间,官司淮安涟水的败诉不归张先生就碰上了这样的窝囊事,不止损失了钱财,发现还输了官司。请假气愤之余,律师涟水张先生向相关部门投诉,局事可得到的淮安结果却是都说管不了。

  涟水县居民张先生介绍,市民司法去年年底,官司因合同纠纷,败诉不归他所在的发现公司被起诉,于是请假他就找到了家门口的“涟水县思余法律服务中心”,咨询诉讼的律师涟水相关事宜,自称律师的曹思余接待了他。

  张先生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写得很清楚,不可抗力因素是对方起诉的点。曹思余告诉张先生,政府政策是不能对抗法律的。此外,张先生当时也注意到了这家法律服务中心的营业执照,也看了一些曹思余经手的案件卷宗。

  一番交流,张先生认可了曹思余,并转账5000元,委托曹思余到庭诉讼。今年1月上旬,张先生被告知一审败诉。

  张先生说,当时也没放在心上,毕竟谁也无法保证打官司一定会赢的。此时,曹思余告诉张先生,之所以一审败诉,很有可能是对方“贿赂”了法官,建议新航线上提起上诉。

  听从了曹思余的建议,张先生提起了上诉。可就在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张先生接到了一个来自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告诉张先生,找到律师不符合资质,没有代理权限。

  震惊之余,张先生连忙更换二审律师。回头再翻出一审判决书查看,才发现判决书中早有提及,由于曹思余不符合开庭的资格,直接就注明了被告一方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以上三类人群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显然曹思余并不属于二三类人群,那么他究竟是律师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呢?8月6号上午,记者以咨询法律业务的名义走进了思余法律服务中心,面对记者,曹思余侃侃而谈,表示自己平时都很忙。

  当记者问到收费标准,曹思余掏出了一份“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的文件给记者。

  不过当记者问及曹思余的律师资质,他一下变了脸色。曹思余严肃地说:“你没有资格审查我们的东西!而且,出庭的时候有法院的审查。”

  但是,有没有资质,曹思余始终没有正面回答,而当记者结束咨询准备离开时,曹思余叫住了记者,索要一块钱的费用。

  付款凭证显示,收款人为“律师”。此外,曹思余微信公号名称也叫律师。为了进一步核实曹思余的身份,记者电话咨询了涟水县司法局。

  淮安涟水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查询后答复:曹思余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律服务工作者。

  不是律师,却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和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明确:“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此,淮安涟水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这种现象没有权利去管理,司法局只能管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记者在网上搜索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有写明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司法局应该管的。

  司法局不愿意管,记者陪同张先生来到了涟城派出所咨询。派出所民警也表示,这件事他们也没办法弄。

  希望涟水县司法局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积极作为,净化当地法律服务市场。对此记者还将继续关注。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周健 潘越 编辑/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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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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