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4日在官网公布《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城镇指导意见》,明确有物业服务的土地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外的住宅责任维修事项由业主承担,但物业需对收费维修项目进行公示。维修街乡则要承担应急维修责任。城镇
机制
需要维修的土地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完成维修
《意见》要求建立计划维修与事故维修相结合的维修机制。房屋所有权人、住宅责任管理人应根据屋面防水设计使用年限和实际状况做好总体维修计划,维修并根据上年度的城镇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结果安排本年度维修计划,对于需要维修的土地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完成维修。
房屋所有权人、住宅责任管理人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对屋面防水和雨水落水管断裂等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发现损伤应及时维修。城镇
房屋所有权人、土地管理人应根据排水主管道老化程度和管道堵塞情况,住宅责任采取高压冲洗法等进行定期维修。出现突发情况时,应及时维修。
监督
应急维修不及时纳入考核范围
《意见》提到,街道(乡镇)承担城镇住宅应急维修责任。城镇住宅发生房屋漏雨、下水主管道堵塞等需要应急维修、维修责任人暂时无力维修的,或者发生突发情况需要紧急维修的,街道(乡镇)应当组织相关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维修。应急维修的费用按照工程造价定额确定,发生的费用由维修责任人承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政务服务局,针对诉求较多的小区,对属地区进行督导,各区要对诉求集中小区管理人和属地街道(乡镇)加强督导,协调落实房屋维修的主体责任。针对城镇住宅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急维修不及时,拒不履行维修责任,导致业主向市民服务热线“12345”反映问题较多的,纳入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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