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一小孩坐在小区路面上遭遇车祸 肇事司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

[百科] 时间:2024-04-28 19:55: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45次

原标题:屯昌一小孩坐在小区路面上遭遇车祸 肇事司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

新海南客户端、屯昌南海网、小孩刑南国都市报11月29日消息(记者 陈栋)小语(化名)正坐在小区路面上,坐小遭遇肇事致人罪获突然一阵急促的区路刹车声打破了小区的宁静,刹那间就酿成了一出让人心痛的面上悲剧。近日,车祸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司机死亡肇事司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过失

一小孩坐在小区路面上遭遇车祸

2019年7月25日19时许,屯昌陈某祥驾驶小型越野车从屯昌屯城镇环东一路往昌盛路公路小区方向行驶,小孩刑当其驾车驶入公路小区某栋路口路段处时,坐小遭遇肇事致人罪获在未确保安全的区路情况下右转弯行驶,碾压到坐在路面上的面上被害人小语,造成小语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车祸事故。案发后,司机死亡陈某祥拨打120、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事故当事人陈某祥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且事发前小语出现在陈某祥视野范围内。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涉事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合格,通过视频资料显示当时行驶速度为10km/h-11km/h。

经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当事人陈某祥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小语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陈某祥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共计5.49万元,并通过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万元,共计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7.49万元。

法院:肇事车主承担65%,孩子家长承担30%,物业公司承担5%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祥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在公共交通道路外驾驶车辆碾压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陈某祥的违法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其为主要过错方。小语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物业公司未尽到在小区内设置安全标识、警示标志等义务。小语父母监管不力、物业公司未尽安全防范义务等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故小语父母及物业公司均为次要过错方。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在事故中原因力大小,民事赔偿责任应由事故当事人陈某祥承担65%、小语父母承担30%、物业公司承担5%。此外,法院确定小语受伤送医救治无效死亡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4万余元,减去保险公司已赔付部分,剩余62万余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陈某祥向小语父母赔偿35万余元;物业公司向小语父母赔偿3万余元。

宣判后,陈某祥和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南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栋)

(责任编辑:探索)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