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3月1日起 对20类违法行为实施“首违警告”

[百科] 时间:2024-04-29 06:48:2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72次

原标题:明起20类交通违法“首违不罚”昆明交警还对4类交通违法实行“只教育、首违警告不处罚”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昆明为进一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月日执法理念,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识,起对倡导文明出行,类违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法行原则,昆明交警将于3月1日起,为实对4类违法行为实施“提示教育”、首违警告对20类违法行为实施“首违警告”的昆明柔性执法措施。

据悉,月日3月1日起昆明交警对4类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口头提示教育,起对不再处罚;分别是类违:1.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2.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对20类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且驾驶人首次违法的法行,交通民警只进行警告,为实不再罚款,首违警告再次违法的,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该20类交通违法行为分别是:1.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2.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3.机动车违规使用专用车道的;4.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5.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6.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8.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者路口的;9.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10.车辆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11.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12.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13.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14.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15.不服从交通民警手势指挥的;16.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17.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18.驾驶营运机动车不按规定上下乘车人的;19.擅自在机动车上安装增设灯光装置的;20.挂车机件不全的。(记者 张章 王子仪)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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