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9月1日起施行

[百科] 时间:2024-05-07 07:11:2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68次
陕西网讯  5月31日,陕西省涉施行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案财

《条例》共三十二条,定条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例月

《条例》指出,日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陕西省涉施行指价格认定机构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下统称为提出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出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案财涉案财物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条例》指出,定条对下列情形中的例月涉案财物,经提出机关提出后,日起由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一) 违纪、陕西省涉施行职务违法案件;

(二) 刑事案件;

(三) 行政处罚、案财行政征收、定条行政征用等行政执法案件;

(四) 行政诉讼、例月行政复议案件;

(五) 国家赔偿、日起国家补偿;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指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由提出机关 向本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

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一致,并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

《条例》明确,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价格认定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相近财物的平均市场价格、质量状况、重置价格、新旧程度、预期收益等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认定。

难以取得当地市场价格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可以参考周边市场价格,并进行区域差异合理修正后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认定。

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等无法取得市场价格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认定。

《条例》指出,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财物属于鲜活易腐物品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重大、疑难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与提出机关约定期限,并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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