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违纪、陕西省涉施行职务违法案件;
(二) 刑事案件;
(三) 行政处罚、案财行政征收、定条行政征用等行政执法案件;
(四) 行政诉讼、例月行政复议案件;
(五) 国家赔偿、日起国家补偿;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指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由提出机关 向本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一致,并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条例》明确,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价格认定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相近财物的平均市场价格、质量状况、重置价格、新旧程度、预期收益等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认定。难以取得当地市场价格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可以参考周边市场价格,并进行区域差异合理修正后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认定。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等无法取得市场价格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认定。《条例》指出,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财物属于鲜活易腐物品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重大、疑难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与提出机关约定期限,并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责任编辑: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