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 这场听证会他们提了这些好建议

[综合] 时间:2024-02-08 08:24:2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23次

原标题:立法保护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 这场听证会他们提了这些好建议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17日讯(记者 陈淋)发源于秦岭北麓的立法嘉陵江,干流流经陕西、保护甘肃、嘉陵江流境场建议四川、域生重庆等省市,态环听证提好最终在重庆朝天门汇入长江,立法是保护长江支流中流域面积最大的大河。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嘉陵江流境场建议一级支流,嘉陵江水生态环境安全事关整个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域生

当前,态环听证提好四川省正在制定地方条例法规,立法为全域内嘉陵江流域水生态保护立法。保护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背景下,嘉陵江流境场建议该条例的域生制定又上升为川渝区域协同立法。

根据立法法和四川省立法条例的态环听证提好相关规定,为更加广泛的听取意见,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5月17日,省人大城环资委组织召开《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本次听证会的内容聚焦条例草案中关于风险防范体系、未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装置、水产养殖污染责任、船舶污染责任等条款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适当展开。

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军表示,这4条内容都是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也是相关部门比较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立法上的难点问题,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

在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围绕听证内容发表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辩论。聚焦条例草案第一百条【水产养殖污染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高先辉建议,条例草案应明确行使这一行政处罚职责的部门,为主管水产养殖的渔业行政部门。“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多头执法的现象,提高行政监管统一性,提升行政监管效率。”高先辉谈到。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玉则建议,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她说,“本条前述提到的‘向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是农业生产活动。”

条例草案的第一百零一条明确了船舶污染责任。南充市航务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李清平认为,“罚款上限定得太高,且不应一刀切的罚款,4种违法行为应体现罚款的灵活性”。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航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艳梅则建议,“按照从严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处罚上限可以再调高。”同时,李清平还认为,该条内容的规定缺少行政当事人,建议把船舶所有者一并纳入处罚范畴,增强执法可操作性。

针对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风险防范体系】,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三级调研员陈阳建议,在加强对流域船舶、运输车辆、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内容中,加上“输油管道”。

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基层一线工作了20多年的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王启程建议,增加标准体系和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两项内容。他谈到,标准是管理和执法的基础。《长江保护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同时,基层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一大问题是缺乏“毛细血管”,落实环保责任不够,造成很多环保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如果能明确网格化监管责任,就能确保环保执法落实到位。

听证陈述人各抒己见之后,听证会还通过询问、补充陈述等环节,进一步讨论《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焦点、难点内容,发表更多的意见和建议。冯军表示,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将有利于条例的制定,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会议安排,除了现场发言之外,听证会还鼓励大家会后继续提意见或建议。“如果大家对条例制定还有其他好的意见或者建议,请将书面材料交给会场工作人员,或者在会后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把意见反馈给我们。听证会结束后,我们将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加以认真研究,形成听证报告,和《条例(草案)》一同印发常委会会议,作为审议《条例(草案)》的参考材料。”冯军最后说道。

(记者 陈淋)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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