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提供对外担保 国开行海南省分行被罚4266万元

[休闲] 时间:2024-05-11 15:10:4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99次

原标题:擅自提供对外担保 国开行海南省分行被罚4266万元

新海南客户端、擅自南海网、提供南国都市报3月12日消息(记者 汪慧)记者获悉,对外担保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日前公布的国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因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行海受到警告处分并被罚款4266.16万元。南省

处罚决定书显示,分行国开行海南省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被罚通知》(汇发〔2014〕29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擅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提供

据悉,对外担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国开通知》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行海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南省预计的分行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这是国开行海南省分行今年领到的第二张罚单。2021年1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琼汇检罚〔2021〕1号),内容显示,因违法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对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97.91万元人民币;对该分行时任行长胡**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对该分行时任行长杨**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对该分行时任副行长王**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外汇局近日在官网公开通报10余起银行外汇违规典型案例,涉及的多家银行机构共被处罚款5317万余元,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资本金结汇、跨境担保等业务。(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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