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小区人防车位起纠纷 同一车位被不同业主设置地锁

[知识] 时间:2024-04-29 18:52:0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80次

原标题:海口一小区人防车位起纠纷 同一车位被不同业主设置地锁

新海南客户端、海口南海网、小区南国都市报8月9日消息(见习记者 李波)8月9日早上,人防海口昌茂湖畔人家小区业主王先生看到自己签约的车位车位人防车位地锁被拆卸丢置一边,同时,起纠车位上停放着该小区其他业主的纷同车辆。王先生一边向相关物业方反映情况,同业一边作报警处理。主设置地

被拆除地锁的海口停车位

车位被占 使用者委屈

一份车位使用合同载明,王先生家属早些时间与上述小区开发商海南昌茂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定:“车位于2021年1月至2041年1月租给乙方(王先生家属)使用;二十年期满后乙方获得相关车位免费使用权。小区”“签订合同后,人防我们一次性付清了7万元车位费,车位车位可总有小区其他业主的起纠一台车停在这个车位上。”王先生说。纷同

8月9日上午,同业记者现场了解到,王先生所租车位位于地下一层,属人防工程占地范围。由其设置的地锁现被拆除后置于停车线外,一辆私家车正停放在相关车位内。相近地库立柱上还贴着一封律师函:被诉方指向小区开发商及物业管理方(海南昌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由涉及车位的优先承租权及优先购买权侵权事宜。

“去年年底,开发商公示了人防车位的租赁方式调整信息。要求相关车位的租期至少为二十年,并将与承租方订立合同。”该小区物业负责人田经理表示,“因之前部分使用租赁车位的业主并未与开发商签订过合同,故应以双方成立合同中约定为准。”他认为“仍强行占住车位的业主或侵犯了其他业主利益”。

原来,现暂停相关车位的该小区业主戴女士自2009年交房起,经与开发商口头约定,曾花费800元于物业处购买了一把地锁,并按期向物业缴纳车位租赁费,以长期使用相关车位。直至近期被告知“已将相关车位以签订合同形式租予其他业主”。戴女士认为,自己虽未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约定,但多年来已实际履行相关义务,等同合同成立,该享有对车位的优先承租权。“物业方在未作通知的情况下,将车位租给了其他人。我才是权益受害方。”她称鉴于相关方做法,由于小区内车位紧张,自己或将面临无处停车的窘境。

律师说法: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据了解,戴女士最近一次支付的车位费,至今年6月30日到期。而王先生见其仍继续对自己所付使用费的车位进行停用,便将车位内由戴女士设置的地锁强行拆下,换上新锁。“年初交钱后,知道她(指戴女士)租用车位未到期,又免费向其提供了半年使用期,我招谁惹谁了?”王先生对戴女士拆除其设立地锁并继续使用同一停车位的行为头痛不已。

当日,王先生对此遭遇报警后,辖区金宇派出所警官回应,建议各方通过司法程序维权。现场,戴女士称已向多部门反映情况,未得到调解意见,下一步将诉至法院。物业田经理表示会积极应诉。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懿莹表示,事件中戴女士所称的口头协议,应理解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且《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李懿莹分析,因此,出租人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对方,则可以解除。针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后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因此,如果出租人未提前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承租人损失的,应由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李波)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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