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安机关依法惩处一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热点] 时间:2024-04-29 15:41:3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57次

原标题:长春市公安机关依法惩处一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近期,长春处批长春市公安机关依法惩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市公涉疫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安机影响防疫大局,关依给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威胁的法惩犯罪违法犯罪案件。

王某袭警案

3月12日,违法王某在汽开区一汽总医院住院部核酸检测点不遵守现场秩序,长春处批造成核酸检测点门前人员聚集,市公涉疫现场民警对王某进行劝阻,安机王某不满,关依对民警实施殴打,法惩犯罪致使民警防护服破损、违法防护面罩掉落、长春处批头部、市公涉疫腿部受伤。安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涉嫌袭警犯罪,长春市公安局汽开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吴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19日19时许,吴某在宽城区浙四小区A区东门疫情防控卡点处,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工作,辱骂防疫工作人员,强行闯出疫情防控卡点。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吴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处罚。

魏某寻衅滋事案

3月22日,魏某在南关区三马路与东宁二胡同交会永春H区22栋楼下核酸检测点排队做核酸时,手持卡簧刀无故将正在排队的马某肚脐部位划伤出血,无故用拳殴打正在排队的王某,严重干扰防疫工作秩序。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魏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七百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魏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一千元。

姜某殴打他人案

3月19日10时许,姜某在农安县农安镇太平岭村核酸检测点等候检测时,不服从管理,强行插队,不听劝阻,并将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人员打伤。农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姜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处罚。

赵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

3月13日15时许,赵某在双阳区双营乡尹家村尹家小学核酸检测点检测时吸烟,现场工作人员对其制止后,赵某不听劝阻继续吸烟,并用手击打现场工作人员头部。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赵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刘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3月8日14时许,刘某在长春新区万顺小区南门某饭店,因招聘事宜和饭店老板发生纠纷后,拨打110报警电话,谎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的虚假警情,扰乱公共秩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刘某罚款二百元处罚。

朱某侮辱他人案

3月21日,朱某因对疫情封控管理不满,在微信群中对防疫工作人员进行侮辱。公主岭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朱某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人人有责,希望广大市民群众都能够严格遵守人民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核酸检测、封控管控、交通管制等防疫工作;同时公安机关也会积极保障群众就医等紧急必要的出行活动,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拒不履行疫情防控决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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