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向吴某购买了某品牌二手女款包,不支霸王价款1.4万元,持售卖家保证为正品,条款承诺货到付款,无效如假包退。案说然而,不支霸王此后张某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持售却发现该包并非正品,条款遂将该包寄回给吴某,无效张某要求退款未果,案说遂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对此,吴某表示,其专业从事奢侈品经营交易,与张某曾进行过多次交易,并辩称交易是货到付款,买家付款表明已认可商品质量,且平台用户行为规范明确“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故不同意退货退款。
【说法】审理法院认为,平台用户行为规范关于“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的内容,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法官表示,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案裁判通过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将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清朗消费环境。
(本报记者 张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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