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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站等场所将配套建设停放场

[综合] 时间:2024-05-02 13:09:5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43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地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将配预防、套建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设停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放场我省将制定出台《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地铁10月10日,将配记者了解到,套建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设停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放场

  这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车身统一标识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的地铁生产、销售和维修,将配登记和通行,套建综合治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设停其中,放场在电动自行车通行方面提出,快递、外卖、邮政、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应当以企业名义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统一车身颜色并粘贴统一标识。

  ●道路纳入规划

  在综合治理方面,各地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将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城市主要道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将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

  ●划定停放区域

  地铁站、公交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场所,管理单位将落实专人管理。已建住宅小区、单位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已建城市道路周边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将根据需要在道路周边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鼓励集中充电

  此外,辽宁鼓励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

  ●可申请过渡期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以自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标识后,在过渡期内上路行驶。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取得的临时通行标识失效,不得再上路行驶。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邱菊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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