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若干措施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推进济南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

[综合] 时间:2024-05-03 23:41:0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51次

       本报10月9日讯(记者林江丽)日前,山东试验设山东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出台措施财政创新若干措施》,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创新创业领域聚集,若干促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加强金融济南金融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科技科创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工作走在前、协同开新局。服务发展

  创设130亿元科创和“专精特新”再贴现引导额度

       根据《若干措施》,企业区建山东将在提升科技信贷供给能力、推进构建全省科技担保和保险体系、改革加强科技创业投资运作、山东试验设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出台措施财政创新优化省科技计划形成和支持机制、若干构建科技金融良好生态、加强金融济南金融完善支撑保障机制7个方面推出20条措施。科技科创

       其中,山东将强化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推动科技信贷产品优化升级。创设总规模130亿元的科创和“专精特新”再贴现引导额度,优先接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作为再贷款合格质押品。引导银行机构运用降准释放资金,加大科技型企业低成本信贷投放力度。设立“鲁科贷”品牌,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任选一笔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所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省财政、市财政、贷款银行按照35%、35%、30%的比例给予风险分担,对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研发类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市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90%。

       在构建全省科技担保和保险体系方面,山东将创新科技担保运作模式,创设“鲁科担”品牌服务体系,支持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鼓励各市加强“鲁科担”业务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联动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建立科技保险服务体系,开发设计“鲁科保”系列专属科技保险产品,对于首年度购买“鲁科保”产品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最高按照保费的5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支持创投机构“投早投小”符合条件最高奖励200万元

       山东将拿出“真金白银”奖励等政策,吸引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山东,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引导长期资本出资创业投资机构,强化政府性引导基金引领作用。

       其中,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实际投资山东区域内非上市科技型企业累计每满2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奖励20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科技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支持300万元。鼓励各市同步给予落户奖励支持,叠加放大政策效果。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对政策实施后首次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省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支持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创业投资机构,对实际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额占其实缴资金(实收资本)50%以上的,省财政分档给予长期资本方投资奖励,用于增加在鲁再投资。

       山东将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完善资本市场激励机制,鼓励多渠道发债融资。其中,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计划,推动入库“硬科技”企业、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境内上市或境外首发上市。对符合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按照申请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总部企业按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争取总部优惠政策优先在济南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

       山东将推行市场化的科技项目遴选模式,探索实施重大产业创新项目主管部门、基金、银行三方联审机制,强化对技术成熟度、产业化经济性、项目预期前景的验证评估。构建“政银担投”相结合的项目支持机制,引导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科技股权投资和社会资本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给予联动支持。

       支持山东科技大市场发展,搭建全省统一的科技要素市场,打造线上线下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山东好成果”发布的重大技术成果与各类金融资本对接。引导技术经理人全过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对省级高级技术经理人对接成功的项目,“鲁科贷”“鲁科担”“鲁科保”等金融产品予以优先支持。

       完善支撑保障机制,山东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健全和完善科技金融体制机制,提升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专营部门)等科技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设立科创融资担保专营或内设机构。深入推进济南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出台支持试验区建设的专项办法,争取总部优惠政策优先在试验区落地实施。

       系列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中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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