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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能同时担任见证人

[探索] 时间:2024-05-01 04:36:5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45次

  原标题:证人不能同时担任见证人

  伍晋

  刑事见证既是证人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也是担任规范司法行为、尊重保障人权的见证重要实现方式。目前,证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没有对见证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担任司法实践中见证程序做法不一,见证一些地方的证人侦查机关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出现了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一人同时担任“证人”和“见证人”的见证情况。笔者认为,证人证人不能同时担任见证人。担任理由如下:

  第一,见证证人与见证人履行不同的证人法律义务,身份重叠于法无据。担任现行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将见证人纳入诉讼参与人范围,见证但见证人通常参与刑事诉讼活动,通过到场见证来监督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质是“诉讼行为的证人”,地位和作用不亚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域外立法对见证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也普遍认可。“案件事实的证人”与“诉讼行为的证人”以不同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履行不同的法律义务,如果发生身份重叠,同一个人在诉讼活动中既承担“作证”义务又承担“监督”义务,无疑存在价值冲突,且于法无据。虽然公诉人在法庭上同时履行指控犯罪与法律监督职责,但其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于法有据。

  第二,证人不是“与案件无关”的人,不符合见证人的主体资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0条规定“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11条规定“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可见,与案件无关是担任见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是指了解案件部分或全部情况,并在庭审或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证人在某种程度上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主观上自然形成对案件的直观判断,这种直观判断会导致认识上的“好恶”与“倾向性”,进而影响见证人的“客观中立原则”,可能造成诉讼监督、人权保障流于形式。因此,证人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不是与案件无关的人,不能同时担任见证人。

  第三,刑事诉讼活动是公权力依法运行的过程,应严格遵守“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有观点认为,目前没有刑事见证的专门立法,现行法律规范也并未禁止证人同时担任见证人,因此二者可以存在身份重叠。笔者认为,证人与见证人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公权力运行的过程,通过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依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关系到公民的重大权利,应当严格遵守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不能随意突破、扩张。在刑事诉讼立法没有授权证人可以同时担任见证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不能依据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理解为法律允许二者身份重叠。由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证人与见证人身份发生冲突,证人应当依法履行其作证的义务,侦查机关另行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担任见证人。如果作证之前已经作为见证人见证了相关诉讼活动,那么也不应再作为证人作证。

  (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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