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淋淋的教训! 骑电单车10种行为很危险

[焦点] 时间:2024-04-28 21:42:1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38次

  原标题:血淋淋的血淋险教训! 骑电单车10种行为很危险

  电动自行车体积小、教训灵活、骑电便捷,单车是种行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交通工具。然而,为危很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血淋险驶入机动车道、教训闯红灯、骑电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频频出现,单车扰乱交通秩序,种行干扰车辆、为危行人通行,血淋险甚至引发交通事故。教训电动自行车上路俗称“肉包铁”,骑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没有任何保护,身体与坚硬的地面、钢铁相碰,后果可想而知。为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安全知识的普及,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交警盘点了电动车10种危险行为,一起来看看有没有你平时骑车的样子。

  骑车玩手机、打电话

  危险指数:★★★★★

  电动车在快速行驶的情况下,往往因为低头看手机导致分心,忽略了四周的危险,遇到突发情况根本不能及时躲避。

  典型案例

  2020年7月13日22时11分,在昆明市经开区玉缘路与龙辉路交叉口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追尾”交通事故。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前部与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碰撞,导致两车局部受损,黄某身体受轻微伤。经调取事故现场监控并进一步调查,事故发生时,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黄某在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在驾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最终导致追尾事故发生。此次事故中,交警依法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黄某负全责。

  驶入大货车盲区

  危险指数:★★★★★

  货车车头右侧被称为“死亡盲区”,且大货车轴距非常大,在转弯的时候会有内轮差,此刻电动车在货车右侧,又位于内轮差内,那么被卷进货车车底的可能性非常大。

  典型案例

  2020年5月5日21时许,李某某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路口,在右转弯过程中,遇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直行通过路口,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货车右转盲区,与李某某所驾车车体前部相撞。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倒地后,李某某所驾货车左前轮与刘某某身体及其自行车发生擦压,致刘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酒驾

  危险指数:★★★★★

  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很容易造成把握不住方向,对外界车辆、人流判断不准的情况。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7日21时22分,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昆明市官渡区枧槽河东岸道路由南向北直行至皇廷饭店附近路段时,遇同样醉酒的周某某驾驶着一辆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标线指示)从对向驶来,双方在避让过程中,李某某所驾车前部右侧与周某某身体相碰撞,致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中,系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加之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所致,由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骑车抢行、闯灯

  危险指数:★★★★★

  在红绿灯转换之间,有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抢那么几秒钟,就选择抢行甚至闯红灯。殊不知,这样的情况下最易发生交通事故。

  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8日21时许,昆明嵩明县杨林官军路与天水路交叉口,一辆小型轿车行经路口未减速欲抢绿灯通过,直接将闯红灯的电动自行车撞飞,造成电动车骑行人员轻微擦伤。据机动车驾驶人李某和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刘某交代,事发时李某有急事便心存侥幸,没有及时观察到前方路况,想抢最后3秒绿灯通行,而刘某骑乘电动车时,一手捏握把,一手拿着手机正在打电话,未注意前方红灯。经交警认定,刘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欲抢灯通行,承担次要责任。

  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道

  危险指数:★★★★

  高速公路、机动车道上的车辆行驶速度较快,电动车驶入极易发生危险。

  典型案例

  2020年7月26日8时许,昆明嵩明县老昆曲高速路加油站路段,一辆小型轿车行经加油站路口未减速,将一辆电动自行车带倒,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因未佩戴安全头盔,送医后经鉴定造成轻微脑震荡。据机动车驾驶人宋某和电动自行车骑行人马某交代,事发时宋某欲进入加油站,料想左侧电动自行车会减速慢行,但电动车并未减速。交警认为,该起事故主要原因在于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驶入城市快速道路。

  逆向行驶

  危险指数:★★★★★

  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图方便,不愿绕行,甚至逆向行驶,给顺行车辆带来很多麻烦,也增加了安全隐患。

  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21日19时,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昆明嵩明县黄龙街逆向行驶至银杏人家一号门口路段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由周某婷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骑行人李某及乘员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此次事故,民警对电动自行车划分为主要责任,小型轿车划分为次要责任。

  不戴安全头盔

  危险指数:★★★★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致命的部位,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撞击力是惊人的。佩戴安全头盔是驾驶人自我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2日,在昆明辖区320国道保税区附近路段,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连人带车摔倒在非机动车道上,因未戴安全头盔,其头部直接撞到路边花台,撞开一道10多厘米的口子。经医院诊断,男子为开放性颅内出血。

  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危险指数:★★★★

  电动自行车稳定性差,载人后制动距离加长,车辆重心提升,在转弯时易发生倾倒,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无法保障自身安全。

  典型案例

  2020年9月20日,卜某驾电动自行车载李某、张某行至昆明嵩明县杨嵩线大成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周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卜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张某受伤。该事故中卜某驾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并且超员,行驶过程中车辆重心不稳,不慎冲向货车,造成惨痛的后果。

  乘坐非法营运电动自行车

  危险指数:★★★★

  电动车非法营运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且这些电动车驾驶人为了躲避执法检查,时常会采取闯禁、超载、超速、抢红灯、与机动车抢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路面安全、乘客人身安全和交通秩序产生极大影响。

  典型案例

  2018年1月9日,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拉客,在行驶至昆明市盘龙区105号路金江小区附近时,在超越右侧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戈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右前侧与王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左前侧碰撞,造成王某某摔倒在地,受二级重伤,且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戈某某并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或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而是直接驾驶肇事电动自行车由现场逃逸。

  未满16岁骑电动自行车

  危险指数:★★★★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驾驶电动车的危险群体,他们的交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还相对缺乏,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安全隐患极大。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3日11时43分,文某(女,13岁)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拉载李某沿昆明市吉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世纪城咏春苑附近路段时,所驾电动自行车越过路中单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某发生碰撞,后李某某及其所驾电动自行车又与该路段停车泊位停放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相碰擦。事故致李某某、文某及乘车人李某倒地受伤(李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系文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所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记者 刘嘉 整理自昆明交警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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