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布五起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知识] 时间:2024-01-06 20:27:1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41次

原标题:黑龙江省公布五起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东北网11月8日讯(记者 刘嘉)记者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黑龙2021年,江省境违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公布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危险废物、起环固体废物及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法行环境违法行为,为切实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为典引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型案现公布五起典型案例。黑龙

典型案例一:佳木斯富锦市某汽车电器修理部非法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江省境违经营活动案

2021年9月28日,佳木斯市富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佳木斯市富锦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察大队对某汽车电器修理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布该修理部无许可证贮存284块废铅酸蓄电池,起环部分电池外壳已破损有渗漏现象,法行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为典

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立案手续,型案并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依法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黑龙对非法贮存的284块废铅酸蓄电池进行扣押。该修理部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富锦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1.4万元整。

典型案例二:鸡西市虎林市肖某伟废品收购站非法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经营活动案

2021年9月7日,鸡西市虎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位于虎林市榕城小区对面的肖某伟废品收购站无营业执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肖某伟在该废品收购站院内非法贮存废旧铅酸蓄电池75块;未进行拆解,废旧蓄电池表面完整。

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该废品收购站2019年10月开始收购废品,主要收购铁、铜、铝及其他金属废品;所堆存的废铅酸蓄电池为该废品收购站工人从个人处收购;因未找到收购处理厂家购买,故在站区内堆存。

鸡西市虎林生态环境局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虎林市公安局协同办案,虎林市公安局对违法证据(废旧铅酸电池)出具了《虎林市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现场交付肖某伟。2021年9月23日,因我省出现新冠疫情,鸡西市虎林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采用无人机开展非现场后督查。

经查,该废品收购站已自行停业,废旧铅酸电池已清运,且该废品收购站周边未发现其他铅酸蓄电池丢弃、贮存现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鸡西市虎林生态环境局责令经营者肖某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1年9月20日前自行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转运已贮存的废旧蓄电池,处罚款11.8万元整。

典型案例三:鸡西市某石墨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尾矿砂案

2021年1月,鸡西市恒山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鸡西市恒山区柳毛乡有渣土车拉运疑似尾矿砂倾倒至柳毛乡安山村的废弃料坑内。

鸡西市恒山生态环境局会同鸡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对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发现鸡西市某石墨有限公司使用挖掘机和铲车对企业原尾矿库中的尾矿砂进行挖掘,并通过渣土车将其拉运至附近恒山区柳毛乡原某石墨矿废弃料坑内倾倒,累计倾倒约2000立方米。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生产环节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该企业生产工艺为物理浮选,尾矿砂不涉及酸、碱等危险成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鸡西市恒山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对该企业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并责令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清理尾矿砂,将尾矿砂拉运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地内,将整改方案报恒山生态环境局备案。为进一步确定行政处罚金额,鸡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聘请专业测绘机构,对该企业处置工作进行了现场勘测和费用核算,经核算,倾倒的固体废物所需处置费用为29786.5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罚款10万元整。

典型案例四:哈尔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案

2021年1月5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危废处置单位签订了《废矿物油委托处置协议书》,但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转移废矿物油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问询,并对转移台账等资料进行核对,确定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废矿物油9.45吨。

2021年1月8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处罚款15.8万元整。

典型案例五:佳木斯市桦川县某污水处理厂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

2021年8月31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桦川县某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在氨氮、总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操作日志中斜率、截距存在多次修改痕迹,执法人员调取了自动监测站房门口的监控视频,并于当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技术员李某和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单位运营人员黑龙江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栾某进行了询问,三人均否认修改过自动监测设备。

后通过对监控视频和设备修改记录进行比对,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0日再次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根据视频监控中,对在设备修改时段曾出入过自动监测站房的翁某、李某、王某、赵某进行询问,最终李某承认2021年8月28日修改过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斜率,并于2021年8月30日指导赵某修改了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截距。

2021年9月24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收集完毕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将该案件移送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依法处理。目前,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经审查认为该案件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于2021年10月12日决定立案。(刘嘉)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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