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常晚点乘客直呼伤不起 专家称可依法索赔

[休闲] 时间:2024-05-03 18:26:3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95次

  自温州动车事故后,动车点乘福厦铁路和温福铁路频频爆出动车晚点、常晚半路“趴窝”、客直临时停运事件。呼伤当遭遇动车晚点时,不起乘客要么等待,依法要么自个儿退票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索赔此时就要损失20%的动车点乘退票费;若是遇上铁路部门“闪电宣布”动车停运,乘客要么改签,常晚要么只能全额退票。客直

  动车无论是呼伤晚点或临时停运,都会打乱乘客的不起出行计划,甚至给乘客造成经济损失。依法于是索赔,一个不算新鲜但鲜被公开讨论的动车点乘问题产生,动车晚点或临时停运,铁路部门该不该给乘客赔偿?

乘客直呼伤不起

  在福州工作的陈先生老家在宁德福鼎市,自温福铁路开通后,他就是这条线上的常客,几乎隔周就会坐一次动车回家。

  “以前动车都不晚点的,有也只是个别的,而且只是晚点几分钟,现在却不一样了。“陈先生注意到,自动车事故发生后,温福线上的动车经常晚点,“8月2日我坐的一趟车就晚点1个多小时。”

  对于经常乘坐动车的陈先生来说,频发的晚点事故令其无法忍受,“以前只有飞机晚点,现在动车也加入‘晚点大军’。”他问,铁路部门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赔偿?

  随着动车晚点事件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乘客有像陈先生这样的疑问。而近期福建境内出现过多少动车晚点、半路“趴窝”事件(不完全统计)?

  7月27日上午9点22分,福州开往厦门的D6223次列车在快到泉州站的野外突然停了下来,直到9点37分才重新启动。受其影响,有四趟从福州开往厦门的动车不同程度晚点。铁路部门解释,当时供电系统出现故障。

  7月29日,福建境内近40趟动车出现不同程度的晚点及野外“趴窝”现象。南昌铁路局解释,由于受今年第8号强热带风暴“洛坦”和西南季风的共同影响,当天17时福建东南部突降暴雨,影响了动车运行。

  8月2日,至少12趟进出厦门的动车晚点,其中D6256停运。厦门火车站工作人员称,受温州动车事故影响,甬温线上的信号灯等没完全修好,动车组在经过事发路段时,都要放慢速度,这也导致福建境内的动车晚点。

临时停运让乘客措手不及

  动车晚点、半路 “趴窝”,会耽误乘客的时间。而临时停运则更让购票乘客措手不及。

  8月18日,南昌铁路局“闪电宣布”当天福厦、温福线上18趟动车停运,原因是为确保新旧列车运行图平稳交替,以及受外局对杭深线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影响。这让许多购票乘客措手不及。

  9月1日,受台风“南玛都”导致的持续强降雨影响,当天厦门12趟动车组停运。不少学生开学返校被耽误。

  对于购票乘客,铁路部门予以改签或全额退票,但此举引起不少乘客的不满。有些乘客是在代售点买的票,要花5元手续费,但火车站对此无法给予补偿;还有乘客质疑,“若是因为乘客自身原因退票的话,要加收20%的手续费,现在是铁路部门的原因要我们退票,凭什么只能全额退票?这完全是‘霸王条款’!铁路部门应该至少赔偿我们20%的损失!”

  不过,当乘客向铁路部门提出索赔时,通常会得到这样的回答:“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嘉宾议事】

动车晚点索赔并非无法可依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丁兆增表示,铁路部门以当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动车晚点要赔偿的具体规定”的理由是行不通的,因为《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对乘客提出索赔予以支持。

  从《合同法》的角度,动车若没有在规定时间开车、抵达,铁路部门就存在违约行为,也即违法。

  从《民法通则》的角度看,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是,民事交往要公平、诚实信用、自愿、等价有偿。而铁路部门制定的规则,如因为乘客原因退票,火车站要收取20%的退票费;而若是铁路部门原因而要乘客退票的话,乘客却只能全额退票,这就“显失公平”。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乘客与铁路部门之间也是消法所调整的关系,消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因此,当动车晚点时,乘客有选择维权方式、内容的自主选择权,但若这种权利被铁路部门单方面的规定取代,那铁路部门的规定也是违法的。乘客举证铁路部门过错难度大

  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其象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铁路部门往往会称是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才导致动车晚点、临时停运。他介绍说,对于列车、航班运行的调度,铁路及民航部门在安全方面享有很大的决定权限,因此,若铁路部门称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才出现晚点、临时停运的状况,乘客的索赔就很难。除非乘客可以证明,晚点和停运完全是因为铁路部门自身的过错所致,但对此乘客又很难举证。

维权成本较高

乘客望而却步

  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法研究所所长张长青教授则认为,目前这种“有法不依”的现象出现原因包括多方面。首先是立法还不健全。他指出,虽然在晚点救济问题上可以引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但我国 《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铁路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列车晚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直接规定,在适用法律以追究铁路承运人的法律责任时,如何解释适用法律法规等让法官困惑。

  此外,我国铁路旅客运输市场基本上还处于垄断状态,合同意识不强,服务意识淡薄,没能充分认识到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和两者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没能充分认识到自己提供准点服务的义务与旅客享有准点服务的权利的统一性。

  而乘客作为铁路客运合同中的弱者,维权成本较高,很多旅客也不得不放弃索赔的权利。

欧美国家的处理模式可供借鉴

  中国 “航空案第一律师”、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张起淮律师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航班延误赔偿方面,我国民航领域也存在没有标准可依、混乱无序的状态,没有任何值得铁路索赔借鉴的经验。

  但欧美国家有许多可借鉴的地方。“关于航班延误,欧盟和美国都有统一的认定方法和标准,最重要的是,它的标准和方法是向所有乘客明示的。因此当发生航班延误后,乘客会知道应该找谁投诉、如何索赔。不会像国内这样,乘客情绪激动得不知如何是好,揪着一线机组人员不放,而实际上对于赔偿他们也做不了主”。

  他建议,无论是铁路还是民航领域,都应该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制定出延误方面的认定法和赔偿标准,并向所有乘客公示,让乘客知道发生延误情况后该如何处理、找谁处理。

【立场】

积极争取权利才能赢得尊重

  在谈到铁路及民航领域为何没有出台具体的列车及航班晚点赔偿标准时,几位专家都谈到了我国公民维权意识低的问题。

  就此,公益维权人士敖劲松值得一提。

  数年前,他曾经在火车上买了一瓶一块五毛钱的水并索要发票,但当时火车上的商品没有发票,他就将铁道部告上了法庭。

  他说,人们在强大的力量面前总是选择服从,但是今天如果我们放弃了一块五毛钱的发票,明天我们就可能被迫放弃其他权利。权利如果不用来争取的话,就只是一张纸。

  敖劲松后来赢了这场官司。结果他再一次上火车后,在餐车买了一盒饭,列车长亲自把这个饭菜端到他面前并说,您是现在要发票还是吃完以后我再给您送过来?

  有记者问他,“你靠什么赢得尊重?”

  “我靠为我的权利所做的斗争。”他回答。

  在动车晚点或临时停运铁路部门该不该赔偿的问题上,我们也期待有“敖劲松”出现。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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