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男子捉奸不成 气急故意撞击他人车辆 获刑一年四个月

[时尚] 时间:2024-04-28 03:40:4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84次

原标题:儋州一男子捉奸不成 气急故意撞击他人车辆 获刑一年四个月

新海南客户端、儋州南海网、男捉年南国都市报11月23日消息 (记者李绍远 通讯员韩婧雯)日前,奸不急故击人儋州一男子因捉奸不成,成气车辆故意撞击他人车辆,意撞月造成两车损毁,获刑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儋州法院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男捉年

2020年11月,奸不急故击人林某某的成气车辆妻子谢某某与朋友聚会到深夜仍未归家,林某某因担心妻子安危而使用手机定位功能查找其位置,意撞月根据定位驾车至儋州市那大镇某中学附近路段,获刑发现妻子谢某某与张某某在一辆轿车的儋州后排座椅上聊天。林某某怀疑谢某某出轨,男捉年他大力拍打车厢要求谢某某下车,奸不急故击人张某某见状心中恐惧便爬回驾驶座企图驾车离开,林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紧跟其后,并多次对张某某的车辆进行撞击,最终导致张某某驾驶的车辆翻车,其驾驶的车辆也因此撞到路边的树上,所幸无人受伤。

三人从损坏的轿车中出来以后,林某某当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的车辆损失价值达36269元。事后,经过解释与协商,张某某对林某某一时冲动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林某某从轻处罚。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3626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林某某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向法院提出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的量刑建议。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检察官说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林某某看到妻子与其他男子独处,未问清缘由便以过激的行为方式宣泄情绪,不但严重危害他人及自己的人身安全。检察官提醒:作为一名守法公民,我们在面对生活中的感情、经济纠纷时,要冷静处理,注重沟通、协商,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解决,不能采用非法、暴力的手段,切勿触碰法律的红线。(李绍远 韩婧雯)

(责任编辑:焦点)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