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为元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成都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依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2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市住上限公告》中公布的成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29353元。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调整成都东部新区、为元成都高新区、成都锦江区、市住上限青羊区、积金缴存基数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此外,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进行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闫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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