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造浮桥被判寻衅滋事,背后还有这么多故事

[时尚] 时间:2024-05-02 11:54:4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0次

一座村民私建的浮桥,导致18位村民被判刑。浮桥

碎料未及的被判背后是,各种争议背后还引发了意外事故。寻衅

据媒体报道,滋事2014年,多故黄德义友焊了十三条铁皮船,私造事搭建了一个浮桥,浮桥总投入超过13万元。被判背后

2018年10月,寻衅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罚款并强制拆除浮桥。滋事

2019年2月,多故他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私造事此后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浮桥同年7月,被判背后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某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

同年12月,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黄德义等18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18人均适用缓刑,该判决已经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据中国之声此前报道,这座浮桥总投入超过13万元。为收回成本,他们(黄德义)让过桥的村民和路人自愿交费,费用在1元-10元不等,很多附近熟悉的村民过桥也不用给钱。

这本是政府该做的事儿。

媒体调查发现,没有浮桥后,如果去河对岸种地,只能奔镇西大桥绕行,单程就要多绕行70公里,开农用车得走3个多小时。

有了这座浮桥,路程将大大缩短。

便民程度可想而知。

还需要注意的是,据媒体报道,没架桥前溺亡22位乡亲,桥拆后又溺亡10余人。

这么多人溺亡,桥至今也没有搭建好。

其实成本并不高。黄德义的总投入也就13万多元。地方没有钱?还是没有把心思用在群众身上?

正如正观新闻的评论所说:案件暴露出的地方公共服务长期缺位却是不争的事实。几次行政处罚都无法让有关部门看到群众的急难愁盼所在,而在违法搭桥行为因当事人被判刑而停下来的几年里,对于村民的建桥需求,当地的规划一直处在“正在”“将要”的尴尬状态,这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又如农民日报的评论说:私自搭桥的现象反映了一些地方群众对乡村道路设施建设的迫切需求,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和河流两岸,与村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如何在纠正违法行为和维护群众利益之间找到平衡,是相关部门应该深入思考和切实解决的问题。

此前有消息说,黄德义拥桥乱收费,还把道路挖烂了,媒体随后证实黄德义搭建的浮桥确实存在收费情况,“但不是强制的”。

针对黄德义在搭建浮桥的过程中把道路挖烂的传闻,一位政府工作人员也进行了否认。其表示浮桥连接着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极大缩短了两岸村民往来的距离,村民对在此处建桥的需求也较为强烈。

事件至今闹得不可开交。

地方不管,群众自发搭浮桥,不强制收费还被判刑——各大媒体都在追问:

法治精神到底是什么?

然而,背后居然还有意外故事。

随后,自媒体“人我场”曝出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居然曾冒名顶替高考。

详情点击:《“私造浮桥被判寻衅滋事”案中案:主审法官系冒名参加高考上大学》。

爆料说:“私造浮桥被判寻衅滋事”案中案:黄德义等人“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一案,由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审判长名为“孙利”。

公开资料显示,孙利,曾用名曹国军,曾任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22年7月11日,洮南市纪委调查结果:孙利,真实姓名曹国军,冒用孙利的姓名参加高考上大学的问题查证属实,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公开资料显示,“孙利”真实姓名为曹国军,1966年出生于白城市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某村,1986年在洮南市一中高考落榜 。

1987年,曹国军在万宝煤矿二中复读时认识了孙某,孙某是孙利的哥哥,突泉县杜尔基镇人,曹国军从孙某的口中得知,内蒙古突泉县高考分数低,于是曹国军以孙某没有读高中的弟弟孙利的名字报名参加高考,从而被呼伦贝尔盟人民警察学校录取。

1989年7月,曹国军以“孙利”的名字,被分配到洮南市东方红造纸厂保卫科,1992年6月到洮南市法院工作,1994年3月成为法官。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中共洮南市委纪检监察委竟然只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且还继续保留党籍公职在洮南市人民法院继续工作。

该消息随后引发舆论关注。

不过有法律人士认为,村民建桥被判刑案,如果后续启动再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本身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审查,与法官资格出现瑕疵关系不大。

2022年,孙某在接受媒体采访表示:“我高考确实改名了,但那是我自己考的。因为举报,纪委还给了我处分,目前我没有职务,就是在法院上班的普通工作人员。”

有网友对此提出质疑,冒名参加高考并参加工作,仅给予免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还继续保留党籍、公职在法院工作,相关处罚是否合乎规定?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庄玉武认为,案涉法官不应当继续当法官。

今日首曝此事的自媒体“人我场”再次曝出:根据公众号“刑事参考辩护”的信息,这位冒名的假法官“孙利”,判过的“私造浮桥”寻衅滋事案,不止一桩。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1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该院审理查明:

2015年7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洮南市蛟流河乡白虎店屯与福顺镇庆太村交界处,私自修建过河桥收取过桥费,王某向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人民币3,000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刁某帮助王某收取过桥费。诉讼中王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取得谅解。

洮南市法院认为,王某私自建桥收费,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刁某帮助王某违法收费,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王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刁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

这一份判决书,审判长也是“孙利”。

界面新闻刊发知名律师蓝天彬的评论认为,村民私造浮桥,是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有安全隐患,办不了手续,由当地水利局责令限期拆除,或强行拆除,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即便行政违法,在实践中并非一定要进行处罚。私造浮桥手续不全,如果方便村民出行,且没有造成安全事故,可以考虑不予处罚,进行教育。

文章认为,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这是常识。

如果村民黄德义等18人拦截过往车辆或行人,水利局多次责令拆除仍不拆除,或拆除后又重建,且把其他能通车的地方用铲车挖开,导致车辆或行人只能走黄德义的浮桥,对车辆或行人威胁恐吓,强行收费,某种程度上形成村霸、路霸,那么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强拿硬要,破坏社会秩序,才涉嫌寻衅滋事罪。本案中,如果确如黄德义所称,没有强制收费,全凭村民自愿交费。

私造浮桥收费,一方面行政违法,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另一方面有利于村民出行,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亦有争议。拆桥之后,村民出行又现不便,至今已经四年有余。法律是专业的,同时也是从民众之中产生的。如果司法人员手里只有卷宗,眼里只有法条,不能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办案效果会大打折扣。我们要考虑司法结论是否顺应国法、天理、人情。

新京报的评论则认为,“修桥铺路,乃是大善之举”,不少人依据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作出黄德义被冤枉的判断;也有法律学者对该判决提出质疑,“如果修桥造路,满足了民众的期待,不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反而是社会秩序所嘉许的,那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不是犯罪”。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地司法机关须尊重民意,探究民意背后蕴含的公平正义观;法律学者意见中的合理成分,也应得到重视和吸纳。

黄德义之所以得到很多人的同情,是因为在职能部门缺位的情况下,他搭建浮桥的行为方便了当地居民出行,做了一件好事。

法院做是否再审以及再审怎么判等考量时,职能部门缺位、“做好事”都是绕不开的情节,也只有充分考量了这些情节的判决,才能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官媒中工网文章指出:机械司法也表现在一些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上。一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机械执法,把民营企业的民事纠纷、治安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适用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进行扩大追究。为此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三令五申,纠正这种机械司法,保护民营企业。

“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引发广泛争议,是对机械主义的一种舆论反弹。司法过程必须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实体规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常理、常情等诸多因素,尽可能让民众在每起案件中都可以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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