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利人利用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系“隆科638S”的许可新品品种权人。2020年5月,种水种被亚华研究院在三亚市崖州区发现被告张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繁育“隆两优”水稻品种,稻繁遂向三亚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判赔
经三亚市行政综合执法局委托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检测和鉴定,亚公育杂涉案侵权种子样品与“隆两优1377”品种极近似或相同;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经权交稻亚华研究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利人利用要求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亚华研究院植物新品种权的许可新品行为,销毁繁育的种水种被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亚华研究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等。稻繁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赔张某的亚公育杂行为构成侵犯亚华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一审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对原告亚华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华研究院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驳回原告亚华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台记者 钟华夏 崔善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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