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赠与协议向男方要房未得逞 “小三”到法院起诉后被驳回

[时尚] 时间:2024-04-28 00:53:3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09次

原标题:拿赠与协议向男方要房未得逞 “小三”到法院起诉后被驳回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李春通讯员李冬冬

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包养“小三”,小三“小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拿赠当这段不正常关系结束之时,协议向男“小三”拿着赠与协议向男方索要房子,房法院男方反悔不给,起诉双方各执一词。后被近日,小三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权纠纷案件。拿赠

2011年,协议向男叶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白某相识并以恋人关系开始交往。房法院2014年8月,起诉叶某为了让白某有安全感,后被自己付了首付款并以白某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三此后,拿赠除了日常生活开销由叶某负责外,协议向男他还及时将每月分期付款转给白某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但“好景”不长,2019年2月,叶某与妻子离婚,白某没等来“转正”却等来了两人的分手,于是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房屋全部无偿归白某所有,后续分期也由白某偿还。但就趁白某搬离时,叶某对赠与合同反悔,更换了房锁密码,并且带着新的女朋友继续居住,曾经的“小三”眼看着落个人财两空,情急之下来到法院,希望法院根据赠与协议判决让叶某返还原物,搬离房屋。

2020年7月9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认可案涉房屋首付款由被告出资,双方签订的协议显示案涉房屋为双方共同购买,并非原告单方出资购买,该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亦未办理预告登记,显然原告诉请对案涉房屋的物权保护无依据。且原告在明知被告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二人是违背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必须予以谴责的违法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这种依附于“婚外情”的财产赠与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一审的驳回诉请的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八年的青春最后落个人财两空,拿到判决书的白某悔不当初。

(责任编辑:知识)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