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元氏县公布新增阳性感染者活动轨迹

[娱乐] 时间:2024-04-29 09:08:4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00次

  7月27日,律师沈阳晚报以《消费者欲买新款车却被交付了老款车,详解消费当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有差异时以谁为主?》为题,法院对消费者王先生购买2022款汽车,判决但4S店却交付了2021款汽车予以报道。提醒王先生认为4S店存在欺诈行为,购注意而4S店负责人却表示,买汽购车时双方要签纸质、应该电子两份合同,律师且以电子合同为准。详解消费

  近日,法院大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经销商欺诈,提醒判决取消汽车销售合同,购注意消费者退车,买汽经销商赔偿原告王先生7万元。

  事件还原:

  消费者买新款车

  却被交付老款车

  2021年9月,王先生想购买2022款凯迪拉克XT5 SUV。王先生表示,自己与沈阳业乔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先签订了纸质合同,随后双方又签订了电子合同,王先生将车提走。

  同年10月,王先生发现自己的车不是2022款的,而沈阳业乔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说法是:“你买的是2021款的,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以电子合同为准,电子合同约定的是2021款。”

  在该事件中,书面合同与电子合同约定有差异。书面合同上第一条车辆信息中,车辆型号为“XT5四驱豪华22款”,合同签订日期是2021年9月20日,并盖有公章。而电子合同上,第一条车辆信息中,车辆型号是“XT5四驱豪华(21.5MY)”。“21.5MY”具体指什么,电子合同上并没有说明。

  矛盾激化:

  消费者将经销商

  告上法庭

  王先生说:“经销商是知道确切车型的,也能明确区分出2021款和2022款,也明知我购买的是2022款豪华四驱,但在交车时却交付了2021款车型,这种行为足以说明其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以旧款车冒充新款车来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明显构成欺诈。”

  王先生说,依据《民法典》14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他要求退车并进行三倍赔偿。

  随后,王先生将沈阳业乔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被告退还购车款

  并赔偿7万元

  近日,大东区法院对王先生起诉汽车销售公司以旧款车冒充新款车来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撤销双方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原告将涉案车辆返还被告。被告退还原告的购车款并处以惩罚性赔偿7万元。

  判决书明确,本案中被告隐瞒真实情况向原告出售并交付21款车辆,原告受到的损失为消费心理及消费体验的下降及车辆价格的贬损,车辆质量以及安全性能并未受到影响,酌定惩罚性数额为7万元。

  记者了解到,原告王先生已经提出上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三倍赔偿。

  律师观点:

  法院判决维护了

  原告的合法权益

  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元正认为,法院的判决正确地适用了法律,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对促使经营者守法经营起到了警示作用,起到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起到了司法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律师提醒:

  签订合同是

  关系合法权益的大事

  于元正认为,本案对消费者也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签订合同是关系到自己切身合法权益的大事,一定要加倍小心、仔细阅读,要咬文嚼字,马虎不得。往往一字之差就是一个坑、一个陷阱。

  于元正说,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本来应该是一致的,没有差别,当发生差别的时候,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认定。本案中,电子合同明显与纸质合同不一样,经营者构成了欺诈,所以法院对电子合同持否定态度,这样认定是正确的。

  此事件中的两份合同应该以纸质合同为主,电子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于合同重大事件的变更,经销商一方要给予提示和说明,经销商没有提示,消费者对于格式合同是没有经验的。对于合同变更中关于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内容,必须有特别提醒和说明,否则这样变更在法律层面上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经销商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隐瞒事实的行为。

  于元正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原告有权增加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三倍。构成欺诈一个主要的评定标准是隐瞒事实,即使2021款和2022款价格相同,甚至2021款的价格高于2022款,但是消费者想要购买的是2022款,经销商却没有提供正确的车型,并且在合同变更时没有尽到提醒告知的责任,因此构成欺诈。

  于元正说,如果认定为欺诈,可以要求3倍赔偿,但是在实际的法院判决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的判决,这是法官的自由裁定权。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吴强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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