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情拉爆“秋后算账” 4000元判还了一半

[时尚] 时间:2024-04-29 14:22:5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06次

  恋爱期间,秋后算账礼品、恋情拉爆红包往往代表着特殊的元判心意,礼尚往来是还半常事。纵然恋人之间有借贷行为,秋后算账但一般不会出具借款凭证。恋情拉爆那么,元判只有微信转账记录的还半情况下,恋情拉爆后,秋后算账这钱是恋情拉爆否可以认定为借款呢?

  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谈恋爱,后双方发生矛盾分手。元判杨某起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还半要求郑某归还其恋爱期间的秋后算账借款4000元,结果只有2000元被认定为了借款,恋情拉爆获得法院支持。元判

  审理查明,在杨某与郑某恋爱期间,郑某因需要交纳车辆保险费,向杨某借款2000元。杨某将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郑某指定收款人微信。

  2018年8月14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款1000元给郑某所有的名为“一家童装店”的微信账号。庭审中,杨某还陈述,郑某在其母亲处借款1000元现金,至今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款项是否为借款,金额为多少。关于杨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案外人蒋某的2000元是否为借款的问题。庭审中,郑某当庭表示该款系垫付的审车保险费,实为借款,郑某的陈述视为自认,因此法院确认该笔款项为借款。

  至于该款是否已经归还的问题,虽然郑某认为已经向杨某归还,但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对杨某要求郑某归还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而关于杨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郑某1000元是否为借款的问题。法院认为,转款的时间处于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郑某也未向杨某出具借条等凭证,杨某也未向法院举证证明该款系郑某向杨某的借款,结合当时双方系恋人的特殊关系,对杨某的该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杨某认为现金支付给郑某1000元是否为借款的问题。庭审中,杨某陈述系其母亲拿给郑某的,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系郑某向杨某的借款,郑某也未出具借条凭证,同时也未证明郑某收到该款,对杨某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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