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拟制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独立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

[知识] 时间:2024-05-05 19:07:0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42次

原标题:海口拟制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独立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

新海南客户端、海口南海网、拟制南国都市报12月3日消息(记者 韩星)记者3日从海口市民政局获悉,公益过平为加强海口市公益性公墓的性公穴占建设和管理,该局拟制了《海口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墓管即日起至12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理办立墓

根据《办法》,法独方米原则上市(区)级公墓不超过500亩,地面得超镇(街)级公墓不超过200亩,海口村(居)委会或自然村建设的拟制集中安葬点不超过50亩。公益性公墓内所有墓位一律采取小型化卧碑。公益过平公墓内可以建设独立墓穴或合葬墓穴。性公穴占埋葬骨灰的墓管独立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埋葬骨灰的理办立墓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位按规划依次使用不得自选。法独方米

《办法》提出,公益性公墓严禁从事经营活动,建成后为辖区户籍居民免费提供墓位,建墓费用由用户自负、适当收取管理费用,具体由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对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丧户免收管理费用,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减半收取管理费用。

《办法》明确,下列地区禁止建造公墓: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河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及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上地区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规定时限内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68723717。联系地址:海口市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北三楼。

附:海口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韩星)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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