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头条】以房养老来了!多地开展居住权登记

[百科] 时间:2024-04-29 22:08:0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26次

  导读:“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财智《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制度的头条终极目标在于解决老年人、妇女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房养住房问题。我国目前已经有经济适用房、老多廉租房、地开登记住房公积金、展居住权限价房和公共租赁房等多层次的财智保障性住房,居住权的头条设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2021年实施的房养《民法典》中,新设立了一种权利——居住权,老多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地开登记对他人的展居住权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财智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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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实施后,头条居住权登记工作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房养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 据了解,居住权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办理。法律专家表示,居住权不仅可以在亲属间设立,也可以在没有亲缘关系的个体间进行。例如,失独老人先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再把名下房屋出售,老人可以在晚年获得一笔收入,实现以房养老。

全国多个城市已启动居住权登记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重庆、安徽合肥、湖北武汉、山东济南、四川成都、湖南长沙、浙江杭州等多座城市已经启动当地的居住权登记工作。湖北武汉自去年7月起开始办理居住权登记,半年内,当地已办理居住权登记33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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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2022年1月5日,重庆市民袁先生和父母一起来到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将自己位于渝中区新华路的房屋为父母亲设立终身居住权,办理登记手续,成为渝中区首例居住权登记受益者。

  河北石家庄

  5月10日,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了首本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制度在石家庄市正式落地。

  此前于5月1日起,石家庄市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申请人可以按照《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

  此外,《办法》还对如何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登记材料范本进行了明确。

  河北邯郸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印发实施了《邯郸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程(试行)》,依法规范居住权登记,保障居住权人合法权益,推动居住权登记落地实施。

  河北保定

  2022年3月11日,市民李先生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拿到了保定市第一张居住权登记证明,这标志着《民法典》中新增用益物权——“居住权”登记在保定市正式落地实施。

  江苏苏州

  2021年8月6日上午,家住南新花苑的陈老伯和家人一起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递交了相关材料后,很快就领到了苏州市首本居住权登记证明,这也标志着居住权制度在我市正式落地。

  安徽滁州

  滁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向市民颁发滁州市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在滁州市正式落地实施。

  早在3月1日,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便印发《滁州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明确居住权应当申请登记,并只有在办理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用途只能是住宅,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

  浙江宁波

  2021年10月18日,从宁波市鄞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获悉,该中心于10月15日下午颁发了宁波市第一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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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余姚

  日前,市民孙女士从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手中领取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这也是余姚市发出的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在余姚市正式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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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何要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亮点之一,其作为《民法典》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以第366条到第371条共计6个条文,分别对于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逐一进行了规定。

  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其除了包含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对于房屋居住的权利”之外,其在设立和使用中还存在诸多额外的限制。

  因此,正确理解“居住权”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其特色,对于恰如其分地发挥此种新增用益物权的作用,妥善解决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难题,非常具有必要性。

  1、赡养纠纷

  生活中,父母子女间常通过赡养协议来约定子女为父母提供房屋居住。此外,父母子女还会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由子女提供房屋给父母居住的调解协议。

  然而,在没有形成上述协议的情况下,子女不提供房屋给父母居住的,父母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子女向其提供房屋。那么,在满足何种条件时,法院会支持父母的诉请,为其设立居住权呢?

  这类赡养纠纷多发生在老年夫妻中的一人去世之后,另一人由于年事已高,且无房可住,仅凭现有收入难以维持生活,亦难以凭借自身劳动能力再获得收入,因此有必要让子女提供房屋给其居住。

  2、离婚纠纷

  在离婚纠纷中,法院一般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判决生活困难的一方享有居住权。《婚姻法》现已失效,《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九十条延续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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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主要在对于上述条文中的“生活困难”应做何种解释。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则属于“生活困难”,可以设定居住权。

  另外,在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基础上,身患疾病、肢体残疾、无固定收入等情形也是实践中法院设定居住权的考虑因素。

TIPS:法律法规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微信公众号“财智头条”综合自:央视财经、民主与法制网、人民法院案例分析等)

  编辑:风华

  校对:阿黎

  审核:龚紫陌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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