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兜牢困难群众民生底线

[探索] 时间:2024-05-10 06:45:5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64次

原标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兜牢困难群众民生底线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完善国务院的救助决策部署,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制度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兜牢底线幸福感,近日,困难省委办公厅、群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民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完善《实施方案》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的救助总体目标和重要任务,为统筹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制度省民政厅副厅长苏磊红就《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兜牢底线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困难

民政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群众确保“不漏保、民生不错保”。完善省民政厅供图

出台的现实背景

苏磊红介绍,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帮助支持下,坚持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兜底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为主线,紧紧围绕“创新机制、规范管理、提升能力”的总体思路,抓好关键环节,注重改革创新,社会救助制度从单项救助制度发展为社会救助综合制度体系,社会救助范围从城乡低保对象拓展到低收入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对象认定从单个部门、传统人工核查转变为多部门联网、信息数据核对,社会救助管理从简单、粗放到精准、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较好保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共纳入城乡低保对象36.5万人,其中城市低保6.3万人,农村低保30.2万人;纳入特困供养对象1.7万人,投入运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123所,2756名特困人员入住在供养服务机构,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和减压阀作用得到了积极的发挥。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后,省政府领导要求省民政厅牵头,抓紧研究制定我省配套落实文件。为此,省民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22个部门抓紧研究起草了《青海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就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决策部署作出安排。

健全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我们要进一步改革管理服务手段,完善精准化社会救助,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苏磊红说,“其中在低收入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为主体的重点救助层,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

2021年年底前,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扩大无劳动能力特困对象认定范围,将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突出照料服务保障,优化物质帮扶与日常照料、精神抚慰、心理疏导等服务供给。加强县级(区域)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能力提升,2025年年底前,形成“政府负责、部门主管、协作配合、社会参与”的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机制。

每年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制定低保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执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城镇低保标准动态调整,照料护理标准实行标准分档、差异化服务。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2021年年底前,改进医疗救助管理方式,实行医疗救助省级统筹。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和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豁免制度。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落实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实施并完善农牧民危房改造政策,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2024年年底前,建立农房动态监测机制,对农牧民住房安全实行动态监测,将符合条件的新增危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按规定通过公益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2025年年底前,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灾害救助、冬春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持续加强法律援助,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实现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完善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公益性公墓建设,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困境儿童保障。

强化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

苏磊红介绍,在构建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导致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为主体的普惠救助层,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发挥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2021年年底前,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实现急难情形24小时救助。畅通急难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应急预案,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低保、特困等救助保障标准。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以临时救助“快”为工作目标,简化临时救助程序,建立临时救助12小时答复机制,实现临时救助“小金额先行救助”,增强救助时效。全面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转变服务方式,推行电话申请救助等便捷受理模式,方便群众办事。

健全完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责任体系,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着力在照料服务、救助寻亲、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关键环节上建机制、压责任、提质量、优服务。加大“互联网十救助寻亲”合作力度,妥善安置长期滞留人员,强化社会参与监督,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利。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工作。

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完善慈善信托备案登记手续,鼓励慈善信托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构建“互联网慈善”监管模式,搭建“慈善捐赠款物监管平台”,实时监督慈善组织的工作和活动。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2021年年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送医陪护、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依托已建成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开展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对运营困难的可实施政策性救助。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引导专业社工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

深化“放管服”改革

苏磊红介绍,在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方面,注重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上完善政策制度,形成基本民生保障长效机制。

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国家公职人员和承担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2021年年底前,全省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逐步实现与全国的联通。

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重点聚焦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开展定期核查、定时监测,建立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救助。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强化低保、临时救助等保障措施。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刚性支出等因素,负责评估并提出实施社会救助的措施意见。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救助申请。全面推进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应用。2022年年底前,建立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网通办”;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将低保、特困人员、小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明确各级核对机构职责,细化核对流程、核对范围、核对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门可以依法依规查询救助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医疗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辆登记及存款、理财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手段予以提供。2022年年底前,升级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低保、特困供养、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困难职工救助应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准确核实救助对象信息,全面实现“逢救必核”。(赵静)

(责任编辑:综合)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