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

[百科] 时间:2024-04-28 17:22:1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86次
中评社北京3月7日电/据中新经纬报道,部门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允许押债近日,质权最高人民法院、人自最高人民检察院、行变现质公安部、价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票实意见》(法发〔2021〕9号)(简称《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部门四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允许押债  《意见》提出,质权需要冻结的人自股票存在多笔质押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某一笔或者某几笔质押股票进行标记。行变现质未指定的价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对该只质押股票全部进行标记。票实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的部门,或者对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办理的正式冻结进行续冻的,依当事人或者质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依照本意见办理。  《意见》明确,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被标记后,质权人持有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价股票的,应当准许,但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将债务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在质押债权、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范围内进行冻结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在系统中将相应质押股票调整为可售状态。  《意见》指出,质权人申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变价股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案件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在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准许。  《意见》明确,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且变价款进入债务人资金账户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发放变价款实现质押债权的,应予准许,但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记者提问:《意见》第三条规定协助机关受理人民法院的冻结要求后,需要在系统中对质押股票进行标记。请问,此处的“标记”和“冻结”是什么关系?股票被标记后,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上述负责人表示,《意见》之所以区分“标记”和“冻结”,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在传统冻结方式下,为保障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一般会尽量多的冻结债务人持有的质押股票,这不仅存在超标的额冻结的风险,而且在上市公司将这一情况进行披露后还会引发市场恐慌。为此,《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冻结质押股票时,只要按照冻结非质押股票的计算方式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即可。股票冻结后,任意一部分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的,协助机关即在系统中将该部分股票调整为冻结状态,并可以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直至满足人民法院需要冻结的数量为止。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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