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警方:关于姜某梅发布不实举报视频的情况说明

[知识] 时间:2024-04-30 08:55:5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26次

关于姜某梅发布不实举报视频的延安情况说明

2022年7月份以来,宝塔区居民姜某梅多次通过网络发布实名举报视频,警方姜某称“延安富县张某英以虚假工程诈骗其100余万元,关于公安机关、布不报视检察院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实举说明包庇嫌疑人,情况压案不查不作为”。延安

经查,警方姜某姜某梅与张某系情人关系,关于2011年11月,布不报视姜某梅经张某介绍认识延安市富县开发商张某英,实举说明后姜某梅数次以月息三分向张某英放贷本金共计152万元,情况其中首笔20万元贷款由张某担保,延安其余无担保。警方姜某张某英向姜某梅贷款后,关于一直未付利息,二人以利滚利的形式按年结算,截止2018年1月18日,张某英欠姜某梅本息共计685万元,当日,张某英向姜某梅出具685万元借条一张,月息三分,截止目前该借条的金钱给付义务未实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之规定,张某英借贷事由经查证全部属实,其将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正常生产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而未偿还本息,故此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020年8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姜某梅出具:宝公(刑)不立字【2020】2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0年9月23日,姜某梅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法制部门审核维持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4月,全国政法部门教育整顿期间,本案经上级部门交叉评查,认为本案出具不予立案适用法律准确。2020年10月27日,姜某梅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由于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后认为本案不予立案适用法律准确向姜某梅函告同意宝塔公安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有关规定,姜某梅与张某英属于自然人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因借款人张某英未按承诺履行义务而产生民间借贷纠纷,应受民事法律调整。姜某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姜某梅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实举报视频的行为,公安机关多次对其进行耐心地释法明理,告知其根据《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禁止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但姜某梅为达到个人目的拒不听劝,仍执意在抖音平台发布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的举报视频。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举报应按规定据实进行,造谣传谣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

刑事警察大队

2023年6月6日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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