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文明确“刷脸”问题 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

[焦点] 时间:2024-04-28 22:51:5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34次
7月28日,刷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高制索规定》(简称《规定》)正式对外发布。《规定》对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文明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确问取非统一裁判标准、得强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人信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刷脸

人脸识别是最高制索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之一,目前已经实现在人脸上捕捉3万多个特征点,文明可以适应诸如光线变化、确问取非实时移动等多样化场景,得强已经超过了人类的人信识别程度。技术的刷脸不断进步促进了广泛应用,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最高制索方方面面。大到智慧城市建设,文明小到手机客户端的登录解锁,都能见到人脸识别的应用。在国境边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诸多领域,人脸识别技术发挥着巨大作用。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小区物业强制“刷脸”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伴随着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被采集的场景也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新司法解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

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入小区。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多有发生。社会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担心不断增加,强化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进一步明确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均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要求行为主体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认定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刚刚我们了解了很多对禁止使用人脸识别和限制使用人脸识别的规定,那么是不是人脸识别一律不能用呢?什么情形下,信息处理者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新规也进行了列举。

新规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符合人民群众所急所盼。织密打牢个人信息的司法屏障,将为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综合新华网、北京青年报等)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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