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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受伤,谁之过?

[综合] 时间:2024-05-03 22:28:3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200次

原标题:打篮球受伤,谁之过谁之过?

漫画/王伟宾

自愿参与对抗性较强的打篮文体活动,由此产生的球受正常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河南日报记者 李凤虎

老刘遇到了一件糟心事。谁之过前几天,打篮他和朋友老白一起打篮球时,球受与老白发生碰撞,谁之过受了伤。打篮

“抢球时,球受双方发生身体碰撞,谁之过我俩都摔倒了,打篮我的球受左腿骨折了,老白需要担责吗?”老刘来到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谁之过向律师张少春咨询。打篮

“老白当时有没有恶意犯规,球受或者蓄意性犯规把你撞倒?”张少春问。“没有,我俩就是正常抢球。”老刘答道。

“是老白拉我去打球的,他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老刘不解地问。“你是自愿参加的,老白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无须担责。”张少春说。

老刘遭遇的这类事件在平时生活中比较常见,例如:和朋友一起进行体育锻炼时,被对方碰撞,导致受伤,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了伤,学校到底担不担责,怎么担责?

张少春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愿参与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活动的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就是‘自甘风险’原则。‘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户外探险活动等。因此,对于在自愿参加的体育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如不能证明对方属于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则不能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张少春说。

“我打球的篮球场地是收费的,我可以要求商家担责吗?”老刘继续问。“如果商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篮球场维护不力导致他人受伤,可以要求商家承担侵权责任。”张少春答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张少春建议,参加体育活动时,要选好运动场地,注意自身安全。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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