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一审被判赔超20亿元,多家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中泰和中德证券为何免责?

[综合] 时间:2024-05-01 13:27:2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14次
外界广泛关注的乐视连带乐视案终于获得一审判决,相关涉事中介机构也迎来了判决结果。网审

  界面新闻记者获取北京金融法院的被判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乐视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赔超佣金、亿元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近20.40亿元。多家德证

  中介机构方面,中介责任中泰责法院判决平安证券在10%的机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在1%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0.5%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承担联席主承销商之一的中泰证券和中德证券则没有被判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对于这些中介机构的和中何免责任是如何界定的?律师又是如何看待此次判决?

  多家中介机构需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平安证券作为乐视网IPO阶段的乐视连带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网审出具的被判发行保荐书中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的赔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同时,亿元法院也注意到,乐视网的财务造假系实际控制人贾跃亭指挥组织其团队策划实施,手段较为隐蔽。平安证券在获取、查阅审计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基础上,通过尽职调查未能发现相关异常情况,也受2010年当时的核查手段和工具的局限性的制约,对此不应无视。根据平安证券的过错程度及上述分析的各方面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平安证券就原告投资者损失在10%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从四个方面来详细阐述了平安证券的情况。第一,平安证券提供的是深度参与并对乐视网股票发行有重要作用的服务行为。第二,平安证券作为保荐机构的特别注意义务具有特殊性。第三,IPO阶段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第四,信息披露的影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衰减。

  本案中,法院认为,在考虑平安证券参与的IPO阶段的信息披露衰减效应的同时,也会考虑投资者关注乐视网长期基本面的情况,因而不会简单地将平安证券的责任做每年递减的判定,而是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后衡平确定一个比例。

  利安达有限曾为乐视网IPO提供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法院认为,根据利安达有限参与的虚假陈述行为情况、主观过错程度其所参与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整体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中的占比、乐视网财务造假行为的隐蔽性、当时审计核查手段的有限性,以及IPO阶段审计把关的重要性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利安达有限和利安达特普共同就原告投资者损失在1.5%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华普天健有限曾为乐视网提供2010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同时也是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北京金融法院指出,由于非公开发行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无交易因果关系,故对于原告基于非公开发行的虚假陈述产生的索赔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华普天健有限在为乐视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改制为华普天健特普,后华普天健特普又改名为容诚特普。基于与利安达有限和利安达特普同样的理由,华普天健有限和容诚特普亦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华普天健有限参与的虚假陈述行为情况其所参与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整体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中的占比乐视网财务造假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相关审计手段的局限性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华普天健有限和容诚特普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包括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首次买入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也包括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非首次买入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

  信永中和会计所方面,信永中和为乐视网2015年、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及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显示,信永中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法院认为,由于信永中和并非从一开始就参与虚假陈述行为,从因果关系链条看,其仅应对其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之后买入乐视网股票的投资者负责。信永中和参与的2015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是2016年3月18日。同时,乐视网于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6月2日处于停牌期间,2016年6月3日复牌后投资者才有机会买入乐视网股票。故信永中和应当就2016年6月3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0.5%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指出,上述2016 年6月3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包括2016年6月3日(含)之后首次买入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也包括2016年6月3日(含)之后非首次买入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

  中泰证券和中德证券免于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中泰证券和中德证券并没有被判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泰证券曾担任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主承销商,是乐视网收购乐视影业项目中的独立财务顾问,审核了乐视网2013年至2016年的财务数据。同时,中泰证券也是乐视网2015年收购TCL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审核了相关财务数据。

  原告代表人主张中泰证券涉及前述第五方面虚假陈述,也即参与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欺诈:并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了具体化即认为中泰证券在上述2016年非公开发行、收购乐视影业项目中的独立财务顾问服务、收购TCL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服务中存在虚假陈述,从而请求赔偿。中泰证券则主张,2016年非公开发行与二级市场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且中国证监会并未认定收购乐视影业和TCL项目存在虚假陈述。

  根据查明的事实,中泰证券涉及的虚假陈述行为主要是非公开发行欺诈。因2016年非公开发行与二级市场投资者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原告关于这一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最初主张的五方面虚假陈述行为,裁定确认了本案的权利人范围,该裁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议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已经生效。该生效的权利人范围裁定是本案后续进行实体审理的基础。原告代表人在权利人范围裁定生效后又提出中泰证券参与乐视影业项目和TCL项目中存在虚假陈述,已经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原告代表人可以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另外,中德证券是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原告主张其参与前述第五方面虚假陈述行为即2016年非公开发行构成欺诈发行,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德证券则主张,非公开发行与二级市场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投资者的损失系由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等“多因一果”导致。根据本判决前文的分析,2016年非公开发行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没有交易因果关系,故北京金融法院驳回原告对中德证券的诉讼请求

  律师:中介机构是否担责取决于这些方面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根据其服务内容,是否参与虚假陈述行为,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尽到勤勉尽责等来进行认定。

  刘凯指出,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平安证券承担10%的连带责任,主要是平安证券作为乐视网IPO阶段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中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乐视网虛假陈述行为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而中泰证券、中德证券没有被判赔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因2016年非公开发行与二级市场投资者之间没有交易的因果关系。

  刘凯指出,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主承销商和承销商在职责和义务上做了区分。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可见二者是有所区别的,主承销商的职责和义务更重,而参与的承销商更多是销售的职责和义务。

  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大海告诉界面新闻,根据对乐视网财务造假是否明知、是否有帮助、所获收益大小等综合考量,联席主承销商大概率对乐视网财务造假不知情、未提供帮助。判罚是根据证据来决定,主承销商如果把财务事务都交给会计师事务所,自己不参与财务事项,有可能就财务造假免责,本案判罚具有适当性。如果涉及到其他的中介主体,每个案子的证据不同,结果还是会有差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向界面新闻记者指出,近年来,中介机构在投资者诉讼中承担责任的情形越来越常见,既有中介机构全额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也有部分连带的案例。各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边界,取决于中介机构具体的履职情况。就本案而言,乐视网连续10年财务造假,情节恶劣,但中介机构是否要承担高比例的赔偿责任,取决于公司管理层舞弊的具体原因以及中介机构在其中的“角色”。如果中介机构并未主动参与其中,不存在主观故意参与舞弊的,那么法院一般会视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程度判决其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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