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规定征信机构不得过度采集信息

[时尚] 时间:2024-04-29 00:07:5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99次
中评社北京1月12日电/新华网报道,央行1月11日,拟规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定征得过度采从信用信息采集的信机息要求,信用信息整理、集信保存和加工的央行方式,信用信息提供、拟规使用注意事项,定征得过度采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和相应的信机息监管措施等方面,规范针对个人和企业、集信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央行  央行表示,拟规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定征得过度采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的信机息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集信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为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央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征信业务发展的实际,起草了《办法》。  据央行介绍,央行自2016年即开展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成立专门起草工作组,先后到多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征信业务开展的具体操作流程,借鉴参考国外征信业务的相关管理经验,广泛征求和听取相关部委、外部专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央行分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各方普遍认为,征信进入新时代,面临新挑战,出台《办法》十分必要,并且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加强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实现征信业的高质量发展。”央行称。  根据《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办法。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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