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解答: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新政

[探索] 时间:2024-05-09 12:02:2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90次

原标题:人社部门解答: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新政

东北网11月13日讯(记者 孙英鑫) 今年,人社哈尔滨市出台有针对性的部门政策措施,助力哈尔滨企业吸引留住用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解答努力打造人才“安心”“安身”“安业”的鼓励优良环境。13日,哈业哈尔滨市人社部门就《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创业若干政策》人们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1、落户总部位于外地,新政分公司在哈市,人社员工的部门劳动合同与总部签订,养老保险在哈市,解答是鼓励否享受政策。

答:可以享受此政策。哈业对总部不在哈、创业分公司在哈企业,落户凡在哈落户、在哈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可理解为户籍和主要贡献在哈,可以享受此政策。

2、政策实施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参加时间与合同时间不一致问题。

答:可以享受此政策。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不认定为稳定就业,为自己灵活就业。政策发布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续接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符合政策规定,享受此政策。

3、夫妻双方都是博士,以夫妻名义购买的一套共有产权房,购房补贴是否同时享受问题。

答:同时享受此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都平等享受,夫妻都符合条件同时享受待遇。

4、是哈市户口博士,在哈名下已有一套住房,购买二套房是否享受购房补贴。

答:其他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享受此政策。《政策》没有限定住房是首套,但只能享受一次。

5、企业法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从政策发布之日后缴纳是否享受政策。

答:所创办企业在政策发布之日后注册的可以享受此政策。法人创办企业的注册时间视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所创办企业在政策发布之日后注册的可以享受此政策。

6、非全日制硕士是否享受政策。

答:不享受此政策。《落户政策》明确规定“硕士及以下是全日制毕业生。 ”

7、关于3年合同期内在市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流动问题。

答:在企业间流动的,首次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申请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户籍未发生变化,与上一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超过3个月的,可由申请人下一就业单位再次申请,符合条件的,减除与上一单位解除关系至下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间,可继续享受剩余时间的生活补贴待遇。企业人员考入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支持类、参公事业单位和市属高校)的继续享受待遇。考入哈尔滨市参公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内的单位),停发生活补贴,已经发放的购房补贴、安家费不再交回。考入哈尔滨外机关、事业单位的,按36个月计算比例交回已发安家费、一次购房补贴。(孙英鑫)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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