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是灵活用工人员吗?他们的收入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休闲] 时间:2024-05-05 18:39:1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65次

原标题:主播是主播灵活用工人员吗?他们的收入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问:主播属于灵活用工人员吗?他们的收入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答: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与承接直播平台业务的主播属于灵活用工,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过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灵活收入为经营所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用工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收入非全日制、经营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还劳 新业态人员包括网约车司机、主播快递小哥、灵活外卖配送员、用工互联网营销师等。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经营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还劳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主播咨询、灵活讲学、用工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

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

(王旭)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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