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巡视员、副局长王丽一审被判18年

[百科] 时间:2024-04-28 05:54:3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61次

  中新网2月18日电 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青海17日,省地视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副局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巡视员、副局长王丽贪污、融监受贿、督管挪用公款、理局丽审滥用职权、原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长王以被告人王丽犯贪污罪、被判受贿罪、青海挪用公款罪、省地视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金副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融监数罪并罚,督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理局丽审并处罚金11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丽利用担任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身份,指使他人采取虚列费用、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将其中的15.5万元据为己有;王丽利用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及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0万元帮助他人注册公司;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违规获取资金、帮助他人承揽业务并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和有偿服务价值达579.83万元;王丽超越职权违规审批贷款,造成本金3亿元和利息2.065亿元的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王丽自参加工作至案发,其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16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丽在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及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权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个人财产及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被告人王丽的上述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巡视员、副局长王丽一审被判18年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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