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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民隐私不能“裸奔”

[百科] 时间:2024-05-06 14:18:3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90次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解筱文

  尊重公民隐私权是裸奔信息时代的底线,只有加强超前预防,评论源头“根治”,公民强化事前防控和事后处置并重,隐私“人人喊打”违法犯罪行为,裸奔方能为公民隐私“加锁”,评论防止隐私“裸奔”,公民真正享受到信息时代赋予的隐私美好幸福新生活。

  近来媒体报道,裸奔在个别酒店、评论试衣间等地发现针孔摄像头偷拍,公民公安机关根据受害人举报,隐私对相关嫌疑人进行依法处理,裸奔对涉事酒店责令停业整顿。评论

  如今,公民人们在信息时代享受便利生活的同时,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却从事非法收集、泄露、售卖公民个人信息勾当,甚至铤而走险,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在试衣间、酒店、民宿、出租房等环境,设置针孔摄像头,偷拍公民隐私传播,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这种偷拍行为以及通过互联网肆意传播,势必会加剧公众焦虑情绪,影响社会稳定,更不利于诚信营商消费环境的建立。从目前情况看,对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更多是事后查处惩戒处罚,以及提醒公民加强自我防范。如何做到预防为主,惩处并重,防控公民隐私“裸奔”,笔者以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根治”,遏制这种不良风气蔓延。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隐私权即个人生活秘密权,是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主要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条款都有对公民个人隐私的明确保护。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尚未有关于侵犯隐私权的刑罚规定,使得目前对违法犯罪分子处罚和惩戒力度不够。在执法层面,很多偷拍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进行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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