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犯诈骗等三宗罪,吉林市律协原会长二审坚称无罪

[探索] 时间:2024-04-17 10:01:1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51次

    

图|修保

12月4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市律师协会原会长、宗罪罪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主任修保涉行贿罪、吉林介绍贿赂罪、市律审坚诈骗罪一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协原未当庭宣判。称无

二审庭审时,犯诈修保一直表示,宗罪罪一审所有罪行均为无中生有、吉林栽赃陷害。市律审坚“尤其是协原160万诈骗案,我是称无在一审起诉时才知道有这么个罪名,此前没有任何办案机关对我审问或者提到诈骗罪。犯诈在既没有被害人报案,宗罪罪又没有任何我参与诈骗的吉林直接证据,仅凭一些当事人口供,甚至口供都没有核实的情况下,直接判我犯诈骗罪,判了十二年。”修保说。

修保的两名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公诉人则建议维持一审有罪判决。

此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下称“丰满法院”)对修保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修保犯诈骗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0万元。

丰满法院认定,2019年2月,罗某(姚某林妻子)通过曹某程介绍,委托修保担任姚某林贪污罪一案的辩护人。修保会见姚某林时让其给罗某写纸条,意为不要心疼给法检办案人员的钱。罗某分三次向曹某程转账160万元,曹某程收到后分三次交给修保160万元。

修保的辩护律师指出,曹某程多次的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修保取得160万元的事实存在。辩护律师还认为,修保没有诈骗行为,罗某也没有因为修保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姚某林并未主动报案,足以证明被害人未认为自身财产受到损害,被害人没有认为“自己受骗”等。

除了诈骗罪,丰满法院还认定修保犯介绍贿赂罪、行贿罪。2018年初,修保担任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某威受贿案代理律师。为利用时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冯某胜(已判决)职务上的便利,在刘某威案件中提供帮助,在修保的介绍下,刘某威家属向冯某胜妻子谭某梅(已判决)支付“好处费”60万元。修保还向谭某梅支付“好处费”50万元。

辩护律师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刘某威家属向谭某梅行贿60万元;修保不存在行贿动机,对谭某梅没有请托事项,客观上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今年4月,五位知名刑事法专家曾就该案进行分析论证,一致认为起诉书认定的修保收取罗某160万元的行为事实不符合诈骗罪的“骗取”要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今年10月,又有三位知名刑事法专家论证该案,一致认为认定修保构成介绍贿赂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修保构成行贿罪;认定修保构成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度law”了解到,该案二审辩护律师除了指出程序问题外,在实体问题中还提出,关于修保介绍贿赂罪,受贿人谭某梅关于修保与其沟通的事实仅有谭某梅的证言,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印证,根本无法证实修保为刘某威家属、谭某梅二人贿赂事宜沟通关系、撮合条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修保存在给予谭某梅、冯某胜财物的行为,修保客观上没有实施行贿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修保收到了160万元等。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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